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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协专家网上答疑汇总(2021年6月30日/2021年6月18日/2021年5月31日)
江苏省注协2021年6月30日专家网上答疑汇总
 
原文发布日期:2021年7月13
发稿人: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转载自: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
 
  为提升注册会计师职业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发挥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在行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展现行业高端一期班三年的学习成果,省注协于近日开展为期1个月的2021年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网上答疑活动。第四期答疑专家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江苏分所毕兴亮和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高级经理毛宝林,答疑主题为包括税务、内控、IPO、专项审计业务。以下为整理后的专家答疑汇总,仅供参考,专家答疑不能替代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的规定和要求;亦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IPO及审计业务板块
 
  问题1:请介绍下承兑汇票或信用证保证金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
  答:关于承兑汇票或信用证保证金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报,应具体分析:

 1.如果开具的承兑汇票或保证金用于采购原材料、商品等日常经营活动,收到或支付的保证金应当作为“支付或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列报;

 2.如果开具承兑汇票用或信用证于支付购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应当作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或收到的现金”列报;

 3.如果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用于贴现,交易实质系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应作为“支付或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

 
  问题2. IPO过程中企业改制是重要的一环,请简单介绍下改制的主要程序和事项?
  答:IPO改制过程中涉及企业改制的主要程序和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进行尽职调查,梳理重大问题并安排解决(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影响过会的重大问题予以解决,实现运作规范。另一方面实施完成业务整合和组织架构调整的方案,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等);

 2.确定董、监、高的人员构成;

 3.制定股改方案(主要确定股改基准日、折股方案以及安排各项程序性事宜等);

 4.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调整;

 5.确定基准日进行股改审计和评估;

 6.准备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创立大会决议、三会会议决议等);

 7.召开创立大会;

 8.办理工商登记。

  其中事项4非必要程序,可根据不同企业自身的需求考虑。但是如果要做股权激励,建议越早做越好。
 
  问题3:股转发行条件中有一条主体条件是“需在新三板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才能申报精选层,如客户目前在基础层,是要先进入创新层然后再等待12个月才能申报吗?
  答:这里说的12个月是指从挂牌开始,而不是进入创新层之后再等12个月。您的这个客户如果在披露2021年年报后,符合股转公司的创新层条件,可以先申请调整至创新层,进入创新层之后,就可以启动申请公开发行工作,发行完成后如果符合精选层的条件,就可以申请进入精选层了。不需要进入创新层后再等待12个月。
 
  问题4:想请教一个问题,我有个客户会计政策中将应收票据的终止确认为分为两种处理方式:一类是银行承兑汇票,将全部已背书或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终止确认;另一类是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或贴现时,不终止确认,待票据到期兑付时终止确认。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这种处理方式可以吗?
  答:关于这个问题,建议谨慎处理。因为银行承兑汇票不仅有信用风险、利率风险还可能有延期付款风险。因此建议公司将应收票据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的信用等级进行划分,对公司应收票据终止确认的具体判断依据进行明确和调整(具体可参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列解析(2019年度)》的相关案例)。其中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可以认为相关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可以终止确认应收票据;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应当继续确认为应收票据。相关案列中给出的“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包括6家大型商业银行和9家上市股份制银行。除这15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其开出的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或贴现时均不能终止确认,应继续确认为应收票据。
 
  问题5:那再请教一下这15家银行以外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或贴现时如何账务处理?
  答:贴现的承兑汇票,会计分录处理:
      借: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

  背书的承兑汇票:由于不能终止确认,已经背书给供应商的应付 账款继续挂账不太合适,建议做如下分录:
      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流动负债。

  等票据到期承兑时,再做如下分录:
      借:其他流动负债

 贷:应收票据;

  或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票据。

 
  问题6:改制有什么具体条件和判断标准?
  答:改制前至少需要解决企业遗留下的重大历史问题,实现规范运作,同时也要对上市主体的业务加以整合,对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和资产要考虑剥离,企业的很多事项要与改制相结合考虑,因此,决定一个企业是否能改制,什么时点改制,涉及大量的判断,判断的基础是前期的尽职调查,通过尽职调查,要梳理出问题并统筹安排,在实务中,个人建议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如都能解决或明晰,则可以改制:

 1.历史沿革是否存在问题(主要是重大违法违规、出资不实问题需解决);

 2.公司的资产是否完整(主要经营性资产需纳入上市主体,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厂房、办公场所、设备、商标、专利等);

 3.财务数据真实;

 4.公司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5.公司是否已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6.关联交易是否规范(控股股东或关联方占用上市主体资金的行为应当予以清理)等。

 
  问题7:请问对联营企业的顺流交易,在当期全部实现了,在合并层面还要按份额进行抵消收入和成本吗?
  答:对于抵消的处理是出自原来旧准则的讲解示例,是采用单行合并的思路进行处理的。而现行准则删除了这个示例,本质上认为权益法核算是一种后续计量方法,不需要进行抵消。以我所在的事务所为例,目前对外的口径是采用新准则的观点,已经实现的顺流交易不需要在合并层面进行抵消。
 
  问题8:有些企业少量投资一些公司,是不具有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重大影响。该投资项目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但是被投资主体不存在活跃市场,无公开市场报价,如何确认其期末公允价值?在什么情况下,成本可以代表公允价值?
  答: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的第四条的规定:对成本可以代表公允价值进行了反列举的方法。建议:

 1.根据列举的条件及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判断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成本能够代表公允价值,符合则用成本计量;

 2.不符合成本代表公允价值的计量时,需要通过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反列举条款:“企业应当利用初始确认日后可获得的关于被投资方业绩和经营的所有信息,判断成本能否代表公允价值。存在下列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之一的,可能表明成本不代表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当对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1.与预算、计划或阶段性目标相比,被投资方业绩发生重大变化。

 2.对被投资方技术产品实现阶段性目标的预期发生变化。

 3.被投资方的权益、产品或潜在产品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4.全球经济或被投资方经营所处的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被投资方可比企业的业绩或整体市场所显示的估值结果发生重大变化。

 6.被投资方的内部问题,如欺诈、商业纠纷、诉讼、管理或战略变化。

 7.被投资方权益发生了外部交易并有客观证据,包括发行新股等被投资方发生的交易和第三方之间转让被投资方权益工具的交易等。”

  这种情况公允价值的确定需使用公允价值第三层次输入值。实务中以被投资单位期末净资产作为评估其公允价值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被投资单位期末净资产基本能体现其公允价值的,以其净资产作为评估公允价值的基数;对被投资单位期末净资产不能体现其公允价值的,在考虑市场参与者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假设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如果您以成本代表公允价值,需要在底稿中做相关记录并说明,涉及较多的职业判断。
 
税务处理及税务业务板块
 
  问题1:有些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协会无税务登记,但是协会接受捐赠收入形成的结余很多,是否要交所得税?
  答: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协会接受的捐赠收入为免税收入,结余可以不用交税的,但是协会应该去税务部门去备案;但如果取得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的规定是需要交税的。
 
  问题2:合伙企业合伙人除了正常申报生产经营所得外,在本合伙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工资薪金所得(虽然汇算生产经营所得时不让扣除)?请问有什么文件依据?
  答: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任职可以计提工资类成本费用,但不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个税,仍应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问题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请问减免的增值税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其他收益?
  答:计入其他收益。
 
  问题4:请教一个高新申请中总收入计算 问题:收到的补贴收入,会计上记入递延收入,所得税汇算清缴全额记入本年收益,总收入是按税务上全额计算还是按会计上本年结转数计算?
  答:我个人理解是按会计本年结转数,供您参考。高新文件上明确收入的总口径是按企业所得税的总收入口径,但确认收入的条件,仍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减为1%,这2%的差额需要计入“其他收益”吗?我们现行的做法是直接按1%做应交增值税,2%没有做账务处理。最新的财政部问答出来后,有点疑惑,这2%要不要计入其他收益?
  答:根据政府补助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应该将其计入其他收益。
 
  问题6:请问 发生了一些服务类的增值税(如租金/服务费),由于医疗企业免税性质,无法抵扣增值税,又无法计入资产成本,请问应该计入哪个科目比较合适呢?
  答: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购进货物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应作为成本费用列支,(1)借:成本或资产科目,贷:应付账款等;(2)增值税的申报需要进行认证和进项转出处理,对于明确属于用于免税的项目,建议公司让对方开具普通发票,供您参考。
 
  问题7:请问有限公司股改后的注册资本大于实收资本,需要缴税吗?
答:股东为有限公司的,将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折股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东是个人的,需要缴税。但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5年分期缴纳。
 
 
江苏省注协2021年6月18日专家网上答疑汇总
 
原文发布日期:2021年7月1日
发稿人: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转载自: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
 
 
  为提升注册会计师职业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发挥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在行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展现行业高端一期班三年的学习成果,省注协于近日开展为期1个月的2021年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网上答疑活动。第三期答疑专家为南京南审希地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徐瑶和江苏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徐永亮,答疑主题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绩效评价在内的政府项目和专项审计业务等。以下为整理后的专家答疑汇总,仅供参考,专家答疑不能替代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的规定和要求;亦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板块
  问题1: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请问这个等还包括哪些?包括工会经费吗?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火发〔2016〕195号,以下简称指引)中的规定,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根据此项规定,人工费用是列举法,工会经费不属于此项范围,也不建议列入其他费用中。其他费用在指引中列举了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至于除此之外的其他费用需根据各研发项目情况由注册会计师进行职业判断。
  问题2:请问在高企认定当中,视同销售能否算做企业的销售收入参与认定?
  答: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包括销售材料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出租无形资产收入和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因此,视同销售不算做企业的销售收入参与高企认定。
  问题3:有企业申请高新技术认定,要求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合理否?
  答:没有明确规定要求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必须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审计依据中列入被审计单位实际执行的会计准则并无不妥。
  问题4:今年以来,很多地方都在提示高企审计风险,目前高企审计项目整体上已成为高风险项目,相关主管部门也予以了更多的关注,那么请问我们在审计时该怎么具体规避相关风险?
  答:您所提的高新专项审计风险问题相信很多事务所都已关注了,据了解今年以来广东等地都在提示相关审计风险,近期江苏省注协网站上也公布了关于高新专项审计风险的提示,目前来看高新专项审计项目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建议大家在承接此类项目时关注风险,多研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火发〔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火发〔2016〕195号)等政策规定,以及中注协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重点关注财务报表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存在重大差异时可能导致的审计风险等。详见协会网站发布的风险提示。(http://www.jicpa.org.cn/pub/cztzx/xhwj/202105/t20210513_133039.html)。
  问题5:高企认定过程中,有的省份对资本化的研发支出不允许计入研发费总额,请问江苏省的做法?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进行了规定,企业实际在开发阶段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即使在会计核算上已经资本化处理,但只要符合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对研发支出的规定,是可以列为高新申报的研发投入的。目前没听说江苏省不允许资本化支出列入研发费用的规定。
  问题6:高新认定中的总收入是否包括税收口径中A105000表中收入类调整项目中的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答:企业总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不包括A105000表中收入类调整项目中的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问题7:请问研发费用的折旧费不能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5%,有这个规定吗?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并无此项规定。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只要是真实发生就可以列入,仅供参考。
  问题8:请问题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中如何界定直接材料费投入与申报的研发项目之间具有完整性、相关性?
  答:这个问题实务中应该是经常会面临的,建议根据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了解相关的研发费用预算,从研发材料领用管理制度入手,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对生产用材料与研究开发领用的界限进行严格区分,并查阅相关的领料及实际使用记录情况,对比各期直接材料投入情况并结合其他诸如人员投入等的波动分析等,同时与研发项目预算金额进行对比,总体判断投入的合理性。依据审计工作需要可深入研发活动现场,察看领用的研发材料是如何具体使用于相关研发项目,当然如果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借助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的意见。
  问题9:我们有个客户会将研发的样品进行销售,那么整个样品的研发费用都可以作为研发费用确认吗?既然样品可以销售,为何还要把相关的研发费用计入“高企申报的研发费”?    
  答:高新认定只归集与项目相关的研发费用,形成样品销售不作研发费用冲减,与加计扣除的规定有所区别。
  问题10:委托开发中有产权归委托方所有,现在有一份委外合协议中约定技术成果双方共有,此情况下的委外研发费用,能否确认为高企专项报告中研发费用?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从谨慎性角度考虑,共有的技术成果的委外研发费用确认为高企专项报告中研发费用有待商榷。
  问题11:收入总额具体包括哪些收入,现在江苏各地的要求不一样?利息收入中哪些要计算在收入总额(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收入要不要计入)、投资收益中子公司的权益法计算的收益要不要计入,汇兑收益是全年通算后的收益计入(扣除每个月计算的汇兑损失),还是每个月计算的汇兑收益(不扣除每个月计算的汇兑损失)全年数?研发费用中归集的研发工资科技人员是要当年满足183天,还是只要在企业满183天就可以?
  答:收入总额是按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填列口径,企业总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利息收入是要算的。投资收益及汇兑收益个人理解是需要以收益部分计算,不过对这部分(规定的)理解,据我所知各地方是存在歧议。
  高新认定工作指引中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所以研发费用中归集研发工资的科技人员在企业需累计满183天,累计在企业满183天就可以。
  问题12:事业单位是否有资格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答: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精神来看无论从事何种行业,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即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看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高企认定对于行业没有限制性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应该可以申请认定。但是事业单位不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事业单位,应以有关部门解释为准。
  问题13:高企审计中高品收入专项审计中,有些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实现销售,还有一些企业通过经销商或者包销协议实现销售,请问是否需要增加审计程序,核查销售产品最终客户?:
  答:中注协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中明确:“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申报企业的性质:1.所有权结构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申报企业的所有权结构与主要所有者,识别关联方,并分析主要所有者与申报企业关联方之间的关系是否会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等数据归集的真实性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假定申报企业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和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存在舞弊风险;……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涉及重大的关联方交易。”如果高新收入中涉及大量关联交易,对高新收入占比有实质影响,应该需要追加审计程序,核实交易真实性,排除人为调节指标的风险。同时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四、其他说明”段中披露关联交易情形。
  问题14:5月31号专家答疑中回答了关于部分应用有技术含量是否可以认定为高新收入的问题。我还想再咨询一下,组合的技术是否符合高新收入,比如,某瓶盖公司,一直研发瓶盖开启方式,如瓶盖开启原先响一声,研发响俩声;或者原来瓶盖内部原先是黑白印刷,现在变成彩色印刷。像上述例子,有可能并不是纯粹的技术研发,有可能是各种技术应用的组合,当然组合过程中的确需要解决组合的技术问题,是否可以认定为高新收入?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所以对高品的判断,最基本的原则是,该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但鉴于我们无法精通各专业领域,在产生不同意见或者不确定的时候,有必要借鉴技术专家的判断。在高企申报材料的现场评审阶段,就曾遇到过此类案例:审计报告中明确的高品收入,在几位技术专家审核时共同否决了其中的一项高品,进而该项高品收入全部剔除。
  问题15:一家企业将销售主管的部分工资计入研发费用,理由系研发活动前期需要市场调研,研发活动中期需要安排客户试用,研发活动后期需要试用调查并反馈给研发部门,是否可以?
  答:计入研发费用的应该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您说的这个很难界定与研发活的关联度,从谨慎原则建议剔除。
  问题16:请问下,如果企业已经申请高新成功了,那3年的优惠期,是否需要每年都需要满足高品收入比例、研发费比例的要求?例如某企业2020年申请高新成功,那2020、2021和2022年这3年优惠期,是否需要每年都满足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例如2021年这一年不满足这个60%的比例要求,2021年是否不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答:目前高新认定办法只规定认定或重新认定前一年符合高品收入占比要求,但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中,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持续期间,会注重当年高品收入占比是否超过60%。具体的操作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同时我们也建议在资质持续期间,符合60%的高品销售比例更为合理。
  问题17:根据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的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但很多外资企业的基础、核心技术都是境外母公司许可使用的,外资企业在国内申请的专利技术都是在母公司基础技术上的再开发再研究,或者是一些工艺方面的技术,这些在国内申请的专利技术是否可以作为核心技术?
  答:我个人理解,只要是中国境内申请并授权,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是可以的作为核心技术的。
  问题18:高企认定成功后,每年研发费用比例是否要滚动计算,是否按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计算研发费用比例?前两年是超过2亿,最近一年不到2 亿,研发比例可以按三年销售收入平均数计算?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企申报的条件之一为: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文件要求,因此应按近三年合计研发费用占近三年销售收入合计计算研发费用比例,具体的执行比例标准,则按最近一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确认。即: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问题19: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在职科技人员需要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吗?是当年,还是在企业工作时间?
  答:在职科技人员需要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是按在企业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问题20:目前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大部分为中小企业,主要管理层人员也有参与研发,这样的情况下人员支出又如何计入研发项目;还有些企业为了满足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要求,将一些没有参与研发的企业人员的支出也计算在内,这些都会引起研发费用错报风险;专项审计时如何将研究开发人员的支出与正常的生产管理等人员的支出进行合理的区分?
  答:首先:针对研究开发人员支出与正常的生产管理人员支出合理区分的情况,可以通过查阅企业的人员花名册、相关研发人员的劳动合同以及学历和专业职称证书情况,帮助判断是否具备研发相关项目的能力,并结合考勤记录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其次:对于主要管理人员既参与研发工作,又有管理工作,相关人员支出如何计入研发费用,对既从事研发同时又负责经营管理的人员,建议可以结合公司的研发人员管理制度、考勤记录表等进行分析,测算出相关人员参与各项目的工时比率,以此作为依据计算分摊计入研发费用的人员支出。
  问题21:请问新的高企认定办法在人员方面降低了要求,将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统称为科技人员,比例统一调整为10%,且取消了大专以上的学历限制,这些调整为企业处理人员问题提供了有利条件。我们审计时如何对科研人员进行准确鉴定?
  答: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建议查阅企业职工花名册,在职人员可以通过是否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并对人员支出进行统计,同时对申报个税的收入进行查询核对,以确认申报科技人员和支出的真实性。
  问题22:总分支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分支机构按规定备案成汇总纳税人,能否享受高企税收优惠?
  答:如果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机构享受高企税收优惠,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收支将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汇算,能够享受到该优惠政策。
  问题2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研发费用中其他费用不能超过总费用的20%,如何具体理解,我们在做专项审计工作时,是以每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来计算当年可反映其他费用,还是需要具体到每一个研发项目来计算?
  答:对于您的这个疑惑,在高新认定工作指引等相关文件上没有找到具体的规定,个人是这样理解的,对于研发费用中其他费用限额,需要按照分年度分项目计算,因为高新专项审计报告后附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中是按单独项目进行反映,且企业申报高企时填报研发费用数据时是分项目进行填列的。
  问题24:请教中介机构资质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三)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中介机构条件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这里的“当年”,是指2020年,还是2021年。我们认为应该是2020年。请教一下,感谢!
  答:我的理解当年应该指的是2020年,只是有的地方科技部门会要求提供2021年的人员材料,建议与当地科技部门充分沟通。
  问题25:有的企业以前年度在会计帐套里没有做研发费用,今年为了申请高企资质需要补研发费用账。请问实际工作中,要求企业修改以前帐套和凭证吗?还是只要补做以前年度的研发辅助账,不用改帐套?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没做要求,辅助账也是可以的,不过如果企业账上未进行单独核算,这样以来年度审计报告中财务报表附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就没有研发费用数据,会导致与专项报告数据间逻辑关系差异大, 建议进行专项审计时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规定,控制审计风险。
  问题26: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在职科技人员需要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吗?
  答:在职也需要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政府项目及专项审计
 
  问题1:请问5G(产业项目)新型材料申报专项资金认定的关键程序在哪儿?
  答: 您说的“5G新型材料申报专项资金认定的关键程序”,不太具体,我的理解是申请政府专项资金补助的验收类审计是吗?专项经费类审计类型庞杂,在项目承接过程中,首先要与委托方充分沟通,了解委托方的需求,并索取、收集相关的法规、政策文件、经费合同。每个政府主管部门对经费都有不同的侧重点,但最关键的方面是:下达的目标任务是否完成(通常会在专项合同中有具体的约定),资金支出是否真实、合理。所以在我们设计的审计程序中,一方面要实地检查政府项目的实施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另一方面要进行政府专项资金的收、支审计,是否独立核算,是否专款专用,配套资金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合规。
  问题2:请介绍一下政府部门三公经费审计中,如何更快地、有针对性地实施审计程序,以达到审计目标?
  答:对“三公经费”的相关规定,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社会关注高,是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重点关注内容之一。“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在目前我们接触的审计业务中较为普遍的问题包括:制度修订不及时;业务台账不完备;审批程序不到位;超标报销;附件不齐全;会计核算不正确等。由于公用经费的审计政策性和时效性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重视对项目组的培训,全面掌握相关法规和规定,包括政府和上级主管单位以及本被审计单位的各项规定,透彻理解和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设计具有针对性的程序表、检查表等工作底稿,以保障审计效率和效果。
  问题3:有没有可以跟我们分享的有关“三公两费”审计的经典案例?比如会议费中是否可以列支聘请的授课老师的讲课费?现在个人所得税已经汇算清缴了,因此而发生的个税问题如何处理呢?
  答:您提到的培训课酬问题,我是这么理解的: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这项内容,建议在培训费中列支。至于专家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税法规定,支付方有代扣代缴义务,所以建议在支付时考虑该项个人所得税。
  问题4:请问政府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附注中,本年盈余和预算结余差异原因主要由哪些事项产生?怎样简单高效地找出原因?
  答:你所提到的本年盈余和预算结余差异调整表,的确是编制附注的难点和重点,该表是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连接的纽带,反映本年按权责发生制处理的本期盈余数与按收付实现制处理的预算结余。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公式法在年末一次编制更加简单和有效,以预算结余为起点(收付实现制),将本年预算收支差额数调整为财务会计的本期盈余数(权责发生制),可参考下图:
  问题5:请介绍一下政府专项审计的主要业务类别有哪些 ?
  答:按我个人理解,只要是政府作为委托方购买审计服务的业务,都属于政府专项审计。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所承接过的类似业务包括:专项资金类审计(比如农业专项资金、科技经费类)、内控审计或内控咨询、经济责任审计、专项核查(市场监督、金融、工信等主管部门针对某些特殊目的的专项排查,如P2P排查、工商登记信息核查等)、财务收支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绩效评价、基建项目决算审计、其他专项审计(如食堂审计、工会审计、三公经费审计等)。
  问题6:经济责任审计中,目前尚无规范、统一的评价体系,如何客观、准确、具体的做出审计评价?
  答: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至关重要的部分,涉及到对人的评价需要客观,评价正确与否,关系到审计工作质量的高低,也关系到审计风险的大小。因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情况各异,实务工作中对被审计对象做出客观评价的确不易,建议审计评价时可从以下方面把握:评价要保持全面性原则:要全面看待被审计对象的功与过,既肯定成绩,又指出问题和不足;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审计评价要建立在依据全部事实的基础上;要有历史性原则的观念:对经济责任的认定不能脱离当时、当地客观环境、历史条件和实际情况等。
  问题7:我们承接的业务中,部分行政单位要求对食堂开展专项审计,但食堂管理相对于行政部门来说,管理规范性弱,取证也比较困难,在此类审计中,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
  答:食堂虽然业务单一,但实际经营活动也包括采购、销售、生产等环节,需要提前与委托方沟通审计目标以确定审计重点。在审计中需要关注,食堂是否建立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如招投标制度,物资进出库台账制度等。从食堂收入角度,需要摸清食堂自身有哪些收费职能及各项收入的构成情况,审查从单位行政账转入食堂的餐费是否合理,关注有无通过行政账虚列支出,将资金转入食堂的问题。从食堂开支方面,关注单位是否在食堂列支招待费及职工福利,通过食堂违规发放福利、津补贴的情况;有无通过食堂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情况;物资采购价格是否合理,与市场零售价进行分析比较;是否存在原材料耗用量虚增情况等。食堂账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支出票据大多为白条收据,容易出现虚假账目,真假难辨。审计中可以将食堂物资采购台账、物资进出库台账及菜谱等资料多方比对,必要时对采购或领用数量异常的食品和耗材进行延伸调查。
  问题8:请问行政事业单位购入电子期刊是否属于资产类科目?
答:所购入的电子期刊,实质上购入的是数据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到期如果不续费,就不能再访问,因此,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一般有1年使用权,可记入“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分期摊销即可。
 
 
江苏省注协2021年5月31日专家网上答疑汇总
 
原文发布日期:2021年615
发稿人: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转载自: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
 
 
  为提升注册会计师职业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发挥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在行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展现行业高端一期班三年的学习成果,省注协于近日开展为期1个月的2021年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网上答疑活动。第一期答疑专家为江苏苏港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助理李茜和南通新江海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沈洁,答疑主题为包括绩效评价在内的各类政府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以下为整理后的专家答疑汇总,仅供参考,专家答疑不能替代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的规定和要求;亦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政府项目及专项审计板块
 

问题1:能否指导下绩效评价项目,如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方面的政策、文件、方法等资料?

  答:这个问题很开放,很多人第一次接触这个业务的时候也是不知道从哪里入手,我把我的感受和体会跟大家分享一下。
  其实接触一项新业务的时候,比如绩效评价,我会先去了解国家近年来陆续出台一些绩效评价的政策文件的背景是什么?作为一项顶层设计,国家的初衷是什么?其实大家都能关注到,无论是2019年开始的政府会计制度改革,还是2020年财政部不断发布围绕绩效评价的各项制度,像财政部的财预〔2020〕10 号文等,以及近年来不断要求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都是一套组合拳,不难看出国家要提高现有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对于部门来说,资金是主线,履职效率和效益才是关键,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提升部门的履职效能,所以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基础上,近几年来,政府部门越来越关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也是这个道理。搞清楚这项业务的背景才能为做好这项业务开好局。可能很多人更多关注的是做好这项业务有哪些更多Technical(技术、技巧)的问题,随着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 号)的发布,这些问题都有明确的原则规定,例如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等,都是力求提升绩效评价这项工作的科学性和约束力。
  建议刚开始做绩效评价业务的同行先熟悉文件,再领悟绩效的内涵,然后也推荐大家多去关注一些宏观政策,因为每一项具体的评价项目背后总是有宏观政策的支撑,比如关于给城镇老旧住房加装电梯这个项目,它的政策背景是基于目前我国老龄化日趋严重,有统计居住在4层以上的60岁以上的人口占到一个较高的比例,这只是举一个例子,一定要熟悉政策背景。
  从我们以往的项目经验来看,前期的调研工作非常重要,不容忽视。调研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对政策的理解、对委托方意图的了解、指标的设计、评价方法的采用等等。具体来说,一定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认真研读项目背景文件、政策,了解项目的立项背景;2、梳理项目绩效目标,要求覆盖项目全过程,包括立项、投入、过程管理、绩效产出等;3、到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实地调研时,和对方充分沟通关于对政策的理解、项目的实施、绩效目标的设定等,防止出现较大的理解上的偏差;4、对照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与委托方充分交换意见,一定要做好问题准备,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文献、政策文件、专题报告、以往年度类似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等,必要时,还应收集到相关数据,带着问题去调研一般效率会高很多;5、对于项目本身的调研,建议更多地从项目投入(如资金总量是否需要增或减、补贴补助标准及资金结构是否需要调整、资金分配方式是否科学合理等)和项目管理(项目是否需要增或减、覆盖范围是否需要提高或降低、进度是否快或慢、质量是否需要提升、成本是否需要控制等)方面开展。总之,前期的调研工作一定要做的扎实。
 
  问题2:能否系统指导一下公益项目,相关的文件政策,方法、原则、实务中应如何操作?
  答:公益项目的评价,确实是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因为有些绩效是短期内看不到的,或者说成效是不明显的,但是又必须得做,比如扶贫、环保等项目,所以建议是更多地从政策角度去观察。
 
  问题3:请介绍一下政府会计发展趋势?
  答:我结合我对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理解谈谈我的看法。
  目前我国会计主要分为企业会计和政府会计两大体系。1993年开始企业会计改革是配合国家要走出去的战略,所以先要实现会计制度同国际的趋同。我国的政府会计改革最早是从1998年开始的,但是由于很多老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比如收付实现制、不计提折旧等,最终预算会计报表中资产很大程度上是虚增的,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尤其是政策制定者,做出科学的决策。那么2019年政府会计制度改革,财务会计功能的引入,改变了行政事业单位重预算、轻财务现象,使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具备了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功能。权责发生制的引入使得政府部门的会计报表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效提升。
  我个人认为,最新一轮的政府会计制度改革也是为了配合国家的战略需要,所以未来的政府会计发展方向一定是服务于整个国家改革开放的大局,不仅仅是解决微观层面的问题,未来我们国家作为世界发展的重要一极,政府的运行效率将直接关系到我们未来在国际上的话语权。
 
  问题4:我们在做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报告的时候,如果提升高度和深度?
  答:这个问题比较开放,部门整体支出评价报告的质量取决于很多因素,我就简单说一下,如果这份报告是基于实证的基础,那么评价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无疑是决定报告质量的关键,其次,基于问题导向的原因,在对得分较低的绩效指标分析原因的时候一定要深挖背后,不能浮于表面,比如,资金管理有问题,如果我们的报告只提到了亟需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就还差了临门一脚,要深挖为什么没有制定这个办法,是职能边界不清晰,或者有其他原因等等。最后这个报告的整个框架一定要符合一般文章的思路,现状描述——问题诊断——成因分析——对策建议,中心明确,重点突出。好的报告还需要深挖原因,并提出根本的解决方案。
 
  问题5:部门预算整体绩效评价,应该从哪几个方面设置考核指标?重点需要关注什么?
  答:现在都强调报告结果的应用,如果报告本身分析不到位,谈何应用呢?如何能真正为客户切实找出问题、发现问题以及下一步整改提升呢?所以对我们第三方机构从业人员来说也是机遇和挑战并存。
  对于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的设计,财政部早在2013年发布了《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财预〔2013〕53号),给出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大家在实施项目的时候可以根据具体绩效评价对象的不同,灵活选取最能体现绩效评价对象特征的共性指标,这个大家一般都没有问题,但是我想大家最为关心的还是部门个性指标的设计。这就涉及到评价人员对部门(单位)履职特点的深度分析。
  举个例子,教育部门的履职特点和产出特点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一定是有差别的,那么仍是以教育部门为例,教育部门的职责是什么?履职方式如何?服务的对象是谁?服务对象的满意点在哪些方面?部门的直接产出和间接效益在哪里?是对照“三定”还是基于年度工作任务或中长期发展规划,这些都要深度了解和分析。
  总之,建议大家不要急着去设计指标,一定要做好前期的准备,不管是用什么方法多去了解被评价对象,累积到一定程度,必然会胸中有丘壑,接下来就按照问题导向的原则设计、甄选指标。
 
  问题6:很多项目招标阶段即要求提供全部评价指标体系,有什么良方?
  答:这种情况不能完全从业务本身考量,试从市场角度分析一下。的确,现在很多部门(单位),包括财政重点评价也会这么要求,以一个具体案例的形式,甚至就是采购的项目本身,要求第三方机构提供具体的工作方案包括完整的评价指标体系。一般我们认为,这也是委托方在考察第三方机构对评价工作、项目本身的理解和认识,包括是否有过类似工作经验,评价的思路是否有逻辑且严谨,整体上考察机构的胜任能力。但是从业务本身来说,在没有做好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方案和指标是一个比较冒险的行为,但是否能理解为委托方倒逼第三方机构提前做好项目调研,从客户的角度这也是一种风险前置,我觉得也可以理解。总之,一套科学的评价方案应该是经得起考验的,我们还是要夯实自身的基础,调研能力本身也是专业能力的一部分,在做好充分调研基础上做出的指标我相信也不会差到哪里去,还是要体现我们的专业态度,同样,客户也会充分理解,后期还会在执行评价工作程序的基础上不断修订指标,总之,专业实力是最好的方法。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每一份评价报告都是一份高质量的咨询报告,共同提升第三方机构的市场话语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板块
 
  有很多单位已经准备好今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认申报(以下简称高企)审计资料了,相比较前几年高企数量飞速增长的情况,从去年开始已经有不少人感觉到财务资料和指标审核的严格程度有所提高,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逻辑性审核,财务资料的一致性、对应性等要素都关注得比较多。我们注册会计师为申报企业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是高企认定主管部门和评审专家的主要依据,所以一定要重视专项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结论的可信赖程度。
 
  问题1:高新技术企业审计,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认定是一个问题,在取消原先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情况下,哪些收入(服务)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需要哪些依据作为判断标准,麻烦能解答一下。
  答:您这个问题确实是我们需要关注的,关于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按照工作指引的规定是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如何判断,我个人的体会是针对单位提供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除了账面的数据外,一定要核对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新产品或新技术认证认可的资质证书、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用户报告、质检报告等,关注单位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对应的研发项目和知识产权情况,核对申报材料中的对应关系,还有通过技术专家进行确认。建议事务所与各市的技术专家建立技术支持关系,这样可以从技术角度解决很多我们非专业的问题
 
  问题2:追问一下,部分产品可能是具有技术含量的,但是这个产品是作为组件投入到产品的,此时产品收入是按照单品收入还是组装后的产品的收入,如:空调的压缩机是先进的,但是公司自己的压缩机不单独对外销售,是装在空调上对外销售,此时,高新技术产品的收入是压缩机还是空调?这个问题如何考虑?    
  答: 对于产品中的主要部件,首先是主要的关键的部件,如果是自有部件,具备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对产品的整体性能的明显的提升和改变,我认为是可以的,当然这需要的相关联的技术资料印证,特别是关键性的指标,就拿您说的压缩机和空调的来讲,比如通过压缩机的技术原因,达到空调整体节能或者空调整体降低噪音了等等,关键部件的技术对整体产生的显著的提升作用,我个人认为可认为整体的销售收入是高新销售收入。
 
  问题3:在做业务的时候,审计人员通常不具有技术上的胜任能力,判断会存在困难,虽可聘请外部专家,也会涉及一些费用等困难事项。再追问一个问题,企业核算研发经费核算,一般会研发费用、管理费用核算,部分会从生产成本转入研发费用,部分虽然在研发费用核算,但是账面未列项目明细,而是通过所谓的账外表格,对这些费用核算科目。核算项目、从生产成本再次转入研发费用等核算,如何把握?
  答:因为注册会计师的专业限制,对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的技术因素及研究开发活动的本质可能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离不开高新技术的识别,而对于没有专业背景的注册会计师来说,要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申报企业的相关技术是有很大困难的,因此充分利用技术专家的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建议大家与本地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的技术专家建立沟通联络协助机制,或组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地方技术专家库,审计实施前或审计过程中及时与技术专家讨论申报企业的领域、研发项目的进展、研发活动的投人、研发机构的设置、产品(服务)的技术水平和科研成果转化能力等情况,与技术专家的充分合作能够使注册会计师对申报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有更深人的了解,可以弥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缺陷,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这种联络特别是在承接业务阶段也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第二个问题,通过账外表格, 虽然申报文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核算方式,但我认为申报高企的过程绝不应该只是为了一张高企证书,从财务角度来讲更多是规范研发管理和核算的过程。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企业未规范核算研发投入,而是从生产成本转入研发费用,或者账面研发费用不分项目,完全通过账外表格进行核算,导致账外核算的研发投入与年度财务报表中列示的研发投入有较大的差额,提醒注册会计师特别关注审计风险,了解单位申报动机,增加相应的审计程序,结合其余财务资料和申报材料综合判断申报企业是否有虚增研发投入的可能性。
 
  问题4:很多大型集团内部均有专门的销售公司,若公司的销售大量通过销售公司销售(关联方销售),如何判断公司高新产品收入及经济效益的实现?是否追加特别审计程序?
  答:高新产品收入以申报单位为独立主体,销售收入和总收入都是以企业纳税申报表为取数依据的,如销售公司是集团内的独立法人的销售公司,则只可以计算申报单位的销售收入,不是以集团为单位计算。
 
  问题5:在研发费用审核中,如果是单个研发项目的其他费用超过了20%,而研发费用总体的其他费用未超过20%,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计算,还是否需要剔除?
  答:最好按单个项目检查, 如果超过提请申报单位调整。
 
  问题6:研发费中材料占比是否有规定?是否超过研发费用50%就判定不符合要求?研发立项中的人员与实际计入研发费用薪资的人员必须要完全一致吗?
  答:据我了解申报文件中并没有这样的比例规定,研发费用的结构性问题确实是注册会计师应该需要关注和分析的,但这个需要根据申报企业所处的行业领域、产品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制定一个统一比例的限额加以规定。
  研发立项和研发支出预算是核对研发费用发生的依据材料,也是印证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的证明材料,您所说的研发人员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关注变更的原因、变更的程序,评估变更对研发项目产生的影响再作判断,人员工资需结合工资表、考勤资料等记录,并非完全依据立项资料。
 
  问题7:高新技术企业审计,收入总额问题,具体包括哪些收入,现在江苏各地的要求不一样,利息收入中哪些要计算在收入总额(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收入要不要计入)、投资收益中子公司的权益法计算的收益要不要计入,汇兑收益是全年通算后的收益计入(扣除每个月计算的汇兑损失),还是每个月计算的汇兑收益(不扣除每个月计算的汇兑损失)全年数?
  答: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税〔2008〕151号文和财税〔2011〕70号文规定,本年企业总收入为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问题8: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那在职人员是否需要满足183天?
  答: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在计算科技人员数量时必须满足183天的时间要求,在计算企业职工总数时非科技在职人员主要通过劳动合同和社保费进行鉴别,同时结合纳税申报数据中的在职人数。
 
  问题9:企业制造部人员参与研发项目的测试试制等环节 相关薪资未计入研发费用 这类人员是否可以计入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计算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答: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科技人员需要满足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要求。
 
  问题10:制造部人员(在职人员)又从事正常生产又参与研发试制,属于间接参与研发活动?就不符合上述直接参与范畴,不应计入科技人员的统计? 
  答:如果不符合直接从事研发和创新活动或直接技术服务要求,不应计入科技人员数量。
 
  问题11:高企和研发费审计的时候,关于研发材料的审计这一块要区分于企业的生产领料,能否介绍一下审计中,我们应该注意什么?有什么特别的关注点?
答:研发材料区分于企业的生产领料,但很多时候研发领料跟生产领料的品种等都是有交叉的,而且材料在直接投入中一般占比也比较大,我个人认为确实是个难点,不可按领料单即进行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判断研发领料的品种和数量等是否恰当,领用是否超研究开发范围,结合领用材料的月度间波动情况,判断材料支出是否存在异常,同时关注在领用材料无法使用或设计发生变更时,是否有材料退还手续,注意领用的材料不可在项目中平均分配,提供的支撑材料不能是规模化生产的领料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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