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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案例 |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不收手? 重罚!——稽查执法宣传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篇

一、案情简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某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ZQ上市公司(以下简称ZQ公司、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查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收购项目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后,依法对ZQ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对财务总监、董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董事、监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二、违法事实

监管部门调查发现,ZQ公司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9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8月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虚增业绩,导致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6年公司时任董事长安排他人注册成立了A公司,2017年又以借款名义提供收购款,安排他人收购B公司100%股权,且分别对两家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作出安排。2019年度,ZQ公司与AB两家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占公司2018年期末净资产的6.78%。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

(三)披露收购项目的相关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一是公司披露的股权收购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夸大了标的公司的技术优势,严重影响投资者对收购事项及对标的公司未来整体发展趋势的判断,构成误导性陈述。二是回复交易所有关收购项目亏损原因关注函的公告,实际上并非导致收购项目连续亏损的主要原因,严重影响投资者对标的公司科研实力及未来盈利情况的判断,构成误导性陈述。

三、陈述申辩

ZQ公司相关董监高主要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无手段、不知悉控股子公司财务造假;无手段发现董事长故意隐瞒AB两家公司关联关系;对关联交易等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关注,多次向公司反映疑虑;适用法律不当,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2019年,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相较同类型违法事实的处罚情况,所涉嫌违法的事项比案例违法事项要轻,却受到巨额行政罚款。

四、监管意见

经复核,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具体如下:

一是ZQ公司原拟以1元收购相关核心技术团队具体运营,除员工薪酬外公司未支付其他对价。相关子公司新设后该核心技术团队短期内创造巨额利润、但半年后离职,上述迹象表明该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盈利的真实性存在明显异常。作为公司董监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应当承担更严格的法定保证责任,但其未能对上述情况予以必要关注并进行审慎监督。不知悉、无手段核查该控股子公司财务造假不能作为其未勤勉履行职责的免责事由。二是相关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知悉公司与AB两家公司关系密切且发生交易,应当能够发现ZQ公司与AB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三是相关董监高针对控股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履职行为,不足以构成已尽勤勉、忠实义务的理由。四是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后,适用新《证券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五是量罚幅度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监管部门对ZQ公司和相关当事从严从重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合计罚款金额达1450万元。

案例警示:新证券法全面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对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更高,相关违法违规的责任更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不收手?必将承担更重的违法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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