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后法院判决归原告所有,原告能否带生效判决书直接去房管局要求变更登记在原告名下?是否需要法院执行手续?
【现状】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多数房管局是需要法院有协执的。
【支持说】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是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可以凭此要求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不支持】房管局为避免自身法律风险,一般房管局不给办,需要申请执行后,法院出一个协助执行通知书
。要么原被告一起去房产局签名,要么申请强制执行,等执行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原告才能过户。
【汇总】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自行办理,不过各地房管局为避免法律风险,一般要法院执行手续
【律师建议】原告在起诉所有权确认案件时,一般写起诉状的时候就有个多写一条: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问题】如果当事人没有请求过户的诉讼请求呢
【当事人解决方案】
1在对方配合的情况下,双方共同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2对方不配合时,当事人可以先携带材料去房管局提出申请。一般应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证明
3如果房管局不予接受,个人申请要求法院执行手续,当事人应尽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尝试走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不过此类方法不推荐
如果判决书生效了的话,最好到法院申请执行。如果直接去办理,恐怕难度很大,因为很有可能对方不配合你,你最好拿着生效判决书到法院申请执行,这样就名正言顺,而且你少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法院受理了你的强制执行申请,那么,法院会给房管局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房管局必须协助执行,也就是说要给你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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