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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赋予了我们的世界,而非世界本来如此

       叔本华的“世界是我的表象”

      如今我们要延续对存在的思考必须要回到这个问题的前提中去:存在是形而上学的思维规定,不是自在。也就是说“存在”不是天生具有,而是在形而上学的环境中被创造。

    “存在的家在形而上学”,因为我们所能认识的所有“存在”都归纳为形而上学的各种形式,包括概念,理念,现象等等;所有这些存在的形式都不是天生具有的,而是被创造的,这些“被创造之物”是如何被创造,显然是有着某种天生的自在的东西,这种东西是“物自体”,或者“自在之物”。千万不要认为“物自体”所指的是一个什么奇妙东西,或者对它赋予神奇的想象,因为这个东西根本不“存在”;不“存在”的意思是我们不应该相信有一样天生与自在的东西在那里,而是因为它的“在”超出了人的体验形式,无法成为“存在”,如果也要为此规定一个范畴,姑且认为它是“实在”(现实存在)的范畴。

      记得类似的话题早在柏拉图就已经被提起,他说“真实的非现实的”,康德更加从范畴上进行了区分,“存在”非“实在”。所以物自体根本不是什么东西,或者它不是一个可被追究或者认识的东西,如果它是一个这样的东西的话,那它一定不是物自体。思考这个问题的人一定要非常谨慎,绝对不要带着“人定胜天”的激情,这无助于认识和解决任何问题。既然“物自体”不是存在,那又为何将之提出来呢?

       提出“物自体”是一个逻辑原则,不可争辩的原则,它在划分一个界限,是形而上学能力所造成的界限,也是我们所谈论“存在”时无法逾越的边界。

     “存在非实在”,这个“非”不是“否定”,否定的发生仍然须在同一范畴之内,而这里则是根本的不同范畴,或者说是完全没有关联的两回事,这是在黑格尔哲学中始终让人混淆的命题。清楚了这个前提后,再回到前面的问题中去:与没有任何形式的“物自体”没有关联的另外一个范畴之中出现了“存在”这样东西,是如何得以成为可能的?

       对此康德解释道:人只能以非理论概念的方式即“道律实践的意愿”和“善福合一的理想”设定的方式与这种有特别含义的“物自体”发生一种呼应关系,这种关系是由人的意愿向一种不可知但信其可能的公正至善的源头投射出的,因而不是因果式的,决定论的,而是由人的“自由意志”,行为和生存信念所“凭空构成”的。意思是说产生某种关联形式的方式的根源并非理性所致,理性也只是某种根源所造成的“凭空构想”,这句话中请不要去过多地猜想“道律”是什么,“善福”又是什么,因为这些是“先天综合命题”,追究下去估计只能是凭空而来,但是其中有一系列词汇在问题之上不断萦绕:“意愿”、“理想”、“自由意志”、“信念”等,启发了康德之后的第二位最重要的哲学家。

     他是叔本华。 

     有人注意到,叔本华在文章中强烈地抨击“物自体”这个概念,称之为“梦呓中的怪物”,“使哲学误入迷途”。即使这样,但我们要知道的是他的大多数讨论都建立在康德哲学的基础上,他说“康德最大的功绩在于划清现象与物自体的区别”,其态度之强烈有甚之而无不及,以至于不了解康德哲学而去读叔本华哲学的人很多都认为他是荒谬的主观唯心主义者。叔本华用两个命题作为对康德哲学的发展,“存在是我的形式”和“存在是我的意志”,(原文“世界是我的表象”和“世界是我的意志”)。“那是一匹马。”根据“物自体”原则,现实中根本就没有“马”这种东西,“马”是一种存在,而马的实体是不“存在”的;无论用什么方式去考量,作为“存在”的实质并不是实体,而是马的现象、概念、理念等等这些被称为是“形式”的东西。

       或许有人要问:为什么这种成为“存在”的东西不是实体,而是一种形式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作为形而上学创造之物的“存在”中不允许发生任何实体。有谁见过哪个人的思想、意识能够存放下任何现实的实物?我们看到那里有匹马,是我们把看到的那样东西的实体塞进脑袋,于是思想中就有了“马”的存在?显然,不管我们如何解释,都无法实现实体成为存在方式的可行性,真实的情况只能是:我们通过感官捕捉及理性综合得到了马的各种形式取代现实中那个马的实体,让它呈现在我们的思考中,成为了那匹马在形而上学中的“存在”的所有内容。这里又出现了一个问题,我们说“物自体”没有形式,而“存在”又必定是形式的,这是如何可能的呢,也就是说,我们看到了物的外形,触摸到物的质地,听到物的声音……所有这些都被我们看作是物的形式的东西,如果不解释为物所自有,会是从哪里来的?这个问题的提出关系到我们对物自体的边界的理解,一般情况下人们认为物本身是具有形式的,很多人都接受物理学中“物质”的概念,物质是被量化和抽象化的物,并不是我们正在谈论的物本身,切不可将之混淆;我们必须知道任何量化和抽象化是基于认识的手段,物自体不是任何可被认识的东西,因为物自体是本来的“自在”,它不需要体现出任何形式来证明什么,只是相对于某种“主体”的在来说是有意义的外在,出于分辨这种在的需要,这时候才体现出了与之“相对应”的某种形式。比如对于人来说可见光是视觉的方式,空气的波动的声音是听觉的方式,实感是触觉的方式……这些方式构成了我们对“物自体”量化和抽象化的手段,赋予了外在“物”的形式的存在。 

     然而这仅仅是对于我们所认同的人的说法而已,对于其它的物种这些方式的存在并非它们所认同的世界,比如说蝙蝠没有视觉,但能听到超声波,超声波的形式就是它的存在;狗的视觉也不很好,但听觉和嗅觉特别灵敏,这也构成了它们的存在;就算同样是人也会因为感官形式的细微差异而对存在有不同认识,比如说色盲能够察觉光的明暗,但是无法感受到常人看色彩的“感情”差异,而物理学知识告诉我们颜色的区分其实源自光的波长不同,于是有好事者争辩:其实谁(普通人和色盲之间)看到的才是更真实的呢?在这里没有谁更真实的问题,只有方式的不同,由此所感受到的世界也不尽相同,每个人的方式都多少有不同于他人之处,不管是感性上还是理性上,因此无法感受他人所看到的究竟是怎样的世界,虽然看起来我们都能指出这个东西不同于那个东西。 

       因此我们所谈论的“存在”不是别人的形式,也不是“物自身”的形式,而是“我的形式”;“我”即我的主体,叔本华指出“主体是世界的支柱,是一切形式和一切存在的前提条件”,对此我们必须谨记一点:是我们赋予了我们的世界,而非世界本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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