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儿在新生儿时期易患严重疾病和发生死亡。如果缺乏恰当的治疗,早产儿终身致残风险增加,严重影响生活质量。早产并发症是导致新生儿死亡的最大单一因素,也是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第二大原因。全球都在努力进一步降低儿童死亡率,敦促关于早产问题的紧迫行动。
WHO技术咨询小组提出了10条主要推荐和17条附加的次要推荐建议,涵盖产前皮质激素治疗、宫缩抑制剂、硫酸镁、预防性应用抗生素、早产分娩方式等针对孕妇的管理推荐和袋鼠式护理、塑料包裹膜、持续气道正压通气、表面活性物质和供氧等针对新生儿的治疗。对于每一条推荐,证据质量都按照“极低”、“低”、“中等”、“高”四个等级来分类。
孕产妇干预 | 推荐 | 推荐强度和证据质量 |
产前皮质激素治疗改善新生儿结局 | 1.0 产前皮质激素治疗推荐用于妊娠24-34周有早产风险的孕妇,并满足以下条件: 1)准确评估妊娠周数; 2)早产发生在即; 3)无母体感染临床证据; 4)胜任分娩管理(包括能够识别和安全处理早产临产和分娩); 5)早产儿在需要时能够得到恰当治疗(包括复苏、保暖、喂养支持、抗感染治疗、安全使用氧气)。 | 强烈推荐 基于新生儿结局的中等级别质量证据和孕产妇结局的低质量级别证据 |
1.1 符合条件孕妇,考虑早产在7天内即将发生时,包括24小时内发生者,产前应给予皮质激素治疗 | 强烈推荐 基于低质量级别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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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产前皮质激素治疗推荐用于早产风险孕妇,无论单胎或多胎妊娠 | 强烈推荐 基于低质量级别证据 | |
1.3 产前皮质激素治疗推荐用于未足月胎膜早破孕妇,并且无感染临床征象 | 强烈推荐 基于新生儿结局的中等质量级别证据和孕产妇结局的低质量级别证据 | |
1.4 产前皮质激素治疗不推荐用于妊娠合并绒毛膜羊膜炎有早产可能者 | 条件推荐 基于极低质量级别证据 | |
1.5 产前皮质激素治疗不推荐用于晚期早产(34-36 6周)孕妇计划剖宫产者 | 条件推荐 基于极低质量级别证据 | |
1.6 产前皮质激素治疗推荐用于妊娠合并妊娠高血压疾病,有随时发生早产风险者 | 强烈推荐 基于新生儿结局的中等质量级别证据和孕产妇结局的低质量级别证据 | |
1.7 产前皮质激素治疗推荐用于妊娠合并胎儿生长受限,有随时发生早产风险者 | 强烈推荐 基于极低质量级别证据 | |
1.8 产前皮质激素推荐用于孕前和妊娠期糖尿病孕妇,有随时发生早产风险者。孕妇需要同时进行血糖监测,最佳化控制血糖 | 强烈推荐 基于极低质量级别证据 | |
1.9 随时可能发生早产的孕妇,地塞米松或倍他米松(共24mg,分次肌注)均可作为皮质激素选择 | 强烈推荐 基于低质量级别证据 | |
1.10 皮质激素初次使用后7天内未出现早产者,经临床评估显示继之的7天内早产发生高风险时,推荐重复一个疗程皮质激素 | 条件推荐 基于新生儿结局的中等质量级别证据和孕产妇结局的低质量级别证据 | |
宫缩抑制剂抑制早产 | 2.0 宫缩抑制治疗(急性期和维持治疗)不推荐用于旨在改善新生儿结局的随时发生早产风险孕妇 | 条件推荐 基于极低质量级别证据 |
硫酸镁保护胎儿神经系统 | 3.0 硫酸镁推荐用于妊娠32周前随时可能发生早产风险者,预防新生儿和儿童时期脑瘫 | 强烈推荐 基于中等质量级别证据 |
早产的抗生素治疗 | 4.0 抗生素不推荐常规用于胎膜完整、无临床感染征象的早产孕妇 | 强烈推荐 基于中等质量级别证据 |
5.0 抗生素治疗推荐用于未足月胎膜早破孕妇 | 强烈推荐 基于中等质量级别证据 | |
5.1 红霉素推荐用于未足月胎膜早破孕妇预防性应用抗生素的选择 | 条件推荐 基于中等质量级别证据 | |
5.2 不推荐未足月胎膜早破孕妇联合使用阿莫西林和克拉维酸(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复合制剂) | 强烈推荐 基于中等质量级别证据 | |
最佳分娩方式 | 6.0 不推荐为改善新生儿结局常规选择剖宫产,无论头或臀先露 | 条件推荐 基于极低质量级别证据 |
早产儿干预 | 推荐 | 推荐强度和证据质量 |
早产儿保暖治疗 | 7.0 新生儿出生体重≤2000g,只要临床状况稳定,推荐在卫生保健机构常规启动袋鼠式护理 | 强烈推荐 基于中等质量级别证据 |
7.1 新生儿出生体重≤2000g,应尽可能提供其持续的袋鼠式护理 | 强烈推荐 基于中等质量级别证据 | |
7.2 新生儿出生体重≤2000g,如果不能提供持续的袋鼠式护理,间断袋鼠式护理也优于传统护理 | 强烈推荐 基于中等质量级别证据 | |
7.3 新生儿出生体重≤2000g,且临床状况不稳定、不能进行袋鼠式护理者,应当提供其热平衡环境,如热辐射设备或保温箱 | 强烈推荐 基于极低质量级别证据 | |
7.4 塑料袋或塑料包裹膜用于刚刚娩出早产儿保暖护理的有效性证据不足。但是在稳定和转移早产新生儿到特殊护理病房时,塑料袋或塑料包裹膜可以考虑作为预防低体温的替代措施 | 条件推荐 基于低质量级别证据 | |
持续气道正压通气治疗并发呼吸窘迫综合征新生儿 | 8.0 持续气道正压通气措施推荐用于治疗并发呼吸窘迫综合征的早产新生儿 | 强烈推荐 基于低质量级别证据 |
8.1新生儿一旦确诊为呼吸窘迫综合征,应立即启动持续气道正压通气 | 强烈推荐 基于极低质量级别证据 | |
肺泡表面活性物质用于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 9.0 表面活性剂替代治疗推荐用于气管插管和通气治疗的呼吸窘迫综合征新生儿 | 条件推荐(仅在实施气管插管、通气治疗、血气分析、新生儿护理和监测的卫生保健机构进行) 基于中等质量级别证据 |
9.1 动物源性或含蛋白质合成表面活性剂均可用于进行通气治疗的、并发呼吸窘迫综合征的早产新生儿 | 条件推荐(仅在实施气管插管、通气治疗、血气分析、新生儿护理和监测的卫生保健机构进行) 基于中等质量级别证据 | |
9.2 不推荐早产新生儿在发生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之前预防性使用表面活性物质 | 强烈推荐 基于低质量级别证据 | |
9.3 并发呼吸窘迫综合征并进行气管插管的早产新生儿,应尽早应用表面活性物质(出生2小时之内),而非在症状恶化进行急救治疗时给予 | 条件推荐(仅在实施气管插管、通气治疗、血气分析、新生儿护理和监测的卫生保健机构进行) 基于中等质量级别证据 | |
新生儿氧气治疗和浓度 | 10.032周及以下早产儿通气治疗时,推荐起始氧气浓度30%或者空气(无法得到混合氧时),而非100%氧气 | 强烈推荐 基于极低质量级别证据 |
10.1 早产新生儿使用30%浓度氧气或空气充分通气治疗30秒后,心率仍低于60次/分,方可考虑逐步提高氧气浓度 | 强烈推荐 基于极低质量级别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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