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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继父母能否要求继子女返还抚养费?

【案情】

2015年董某(女)在婚前与他人生育一女董某甲,2017年董某与罗某(男)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8年董某与罗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董某甲一直跟随董某与罗某一同生活。2020年董某与罗某因感情不合而分居,董某要求离婚,罗某不同意继续抚养董某甲且要求董某返还其为抚养继女董某甲而支付的抚养费3万元。

【分歧】

本案中罗某能否要求董某返还其抚养期间支付的抚养费,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罗某有权要求董某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理由是:继父罗某与继女董某甲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当董某与罗某离婚时,罗某与董某甲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自然解除,罗某当然有权要求董某返还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罗某无权要求董某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之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故本案中罗某对董某甲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也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罗某与董某甲虽然是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但事实上是基于原、被告结婚这个法律行为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此类关系应当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关于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除外。” 现罗某与董某离婚,继父罗某与继女董某甲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也因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罗某可以要求董某补偿其在抚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综上所述,罗某与董某离婚后。罗某有权要求董某返还其为抚养继女董某甲而支付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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