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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8
信息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收入是否含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因此,计税依据是含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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