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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信息公开
      为健全城市规划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维护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特决定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城市规划公示的原则
      全省城市规划公示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众参与、规范高效、廉洁公正、强化监督、务求实效为原则,以实现城市规划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目标,全面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由封闭管理向公众参与转变,由自由裁量为主向依法行政转变,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保障城市规划综合调控作用的发挥。
      二、城市规划公示的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城市规划编制公示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单独编制的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街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综合交通等基础设施规划、中小学布点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专项规划,或者对以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变更、调整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城市规划审批前公示和规划强制性内容变更、调整的批前公示,应印制征求意见表,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满,应汇总整理公众意见,提出处理方案,形成公示结果。公示结果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应作为规划成果上报审批的附件,与规划同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1.城市规划批前公示的内容
      城镇体系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为:城镇体系现状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区域空间划分与管制图、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图、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区域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等。
      城市总体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为:城市规划区空间利用规划图、中心城区现状图、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图、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图、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图等。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为: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建设项目分布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主要内容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为:位置图、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地块划分编号图、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等。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公示内容:规划说明书主要内容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 
      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中的强制性内容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内容和有关图纸,具体内容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者商有关部门确定;
      2.城市规划变更、调整前的公示。
      在向原规划审批机关申请变更或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前,应当先就变更、调整的规划意向进行公示。经批准同意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其规划变更或调整方案应按城市规划批前公示的要求,进行批前公示。
      3.城市规划批后公布。
      城市规划(包括变更或调整后的规划)经法定机关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告有关内容。 城市规划批后公示的内容包括审批机关批复的主要内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文本、图纸的主要内容以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二)城市规划实施公示
      1.建设项目的审批前公示
      对城市布局和城市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对相邻建筑周边关系或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选址方案。
      对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段公示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性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包括相邻关系),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图纸应标注有关尺寸。
      对建设工程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要公示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以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等内容,图纸应标注有关尺寸。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前公示期满,应当整理、汇总公众意见,形成公示结果,作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资料的附件。在符合有关强制性技术规定、规范的前提下,公众意见应当作为规划方案修改的重要参考依据。 
      2.建设项目的审批后公告。
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告其审批结果。 
      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直至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完成。
      审批后公告的内容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筑面积,以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强制性技术指标,总平面图(住宅小区可为部分组团的总平面图)以及主要建筑的平、立、剖面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监督举报电话,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
      3.建设项目的审批后变更公示
      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必须先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尤其要征求相关权益人的意见。调整批准后的内容,由原负责公示的单位再进行批后公告。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变更,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并书面征得受影响的预购人和已有住户的同意。 
      (三)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
      1.城市规划监察公示。
      主要为批后违法建设项目查处结果公示,内容包括:违法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情况、周边用地和建设情况;项目违反法律法规内容、法律法规对违法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内容(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拆除或者罚款、没收违法建设等);案件处理过程情况(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等)、违法项目查处执行情况。
      2.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
      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内容:城市规划社会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行政行为投诉的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等。  
      (四)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的内容为:
      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责、主要工作人员及其内部分工等。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包括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城市规划办事程序和时限:包括规划方案审查审批,"一书两证"许可,规划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报送,违法项目查处等内容、程序、资料要求、内部办事环节和时限等。
其他需要公示的项目。
      三、城市规划公示的方式和期限
      (一)城市规划的批前、批后和变更调整公示应当采取固定的城市规划展示馆公示或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公示。
      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前公示期不少于15日。修建性详细规划、旧城区改造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绿地规划、广场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等批前的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应当进行长期公告,其他规划批后公告不少于30日。
      (二)建设项目批前公示,一般采取在建设项目用地上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其中大型或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建设、工业及城市大型雕塑等还应当在城市规划展览馆(厅)或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建设项目批后公示,采取在建设工程工地醒目位置竖立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方式公示。建设项目批后公示牌在建设项目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方可拆除。
      (三)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采取固定的公示场所或政府网站方式公示,重要的违法建设案件应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为长期公示,违法建设查处结果的公示时间为:自违法建设立案查处至结案。 
      四、城市规划公示的组织和实施
      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重要程度确定具体公示形式。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应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建设项目批前、批后公示工具如公示栏等由建设项目业主制作、维护和保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县城应当按照省政府要求抓紧建立城市规划展览馆,设立长期规划展览公示场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城市规划内容的同时,应当公告反馈意见的方式,并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收集整理社会各届群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实施城市规划公示制度与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工作作风结合起来,在确保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并通过完善内部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做好廉洁自律。
      本《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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