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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知识点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l 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l 其上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l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违反三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 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l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l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违反以上两条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l 招标人: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l 招标分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和邀请招标(投标邀请书)

l 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l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l 招标代理机构: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l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l 招标公告: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l 邀请招标: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l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际歧视待遇否则,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l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到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否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l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文件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l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l 投标人: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l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l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l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l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l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l 联合体投标:各方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l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否则,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l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或招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l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经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造犯罪的,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l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l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l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l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l 评标委员会:招标人的代表、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l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l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l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l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l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l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否则,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l 评标委员会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l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l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l 招标人和中标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条规定。

l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l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l 中标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l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违反以上两条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l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对招标投标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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