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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考点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民法典》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2.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并无法定的严格要求。

3.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4.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的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考点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通知即可)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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