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富-月成长(净值型)2014年第一期
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概述
本期人民币理财产品为净值型开放式理财产品。客户在购买本理财产品时需要清楚明白产品特性和风险特征。
产品名称 | 平安财富-月成长(净值型)2014年第一期人民币理财产品 |
产品代码 | JLK140001 |
产品结构 | 本产品是净值型开放式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无固定投资期限,按照固定费率扣除产品相关费用后,客户可以在约定的开放日按照“金额认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对本产品进行申购赎回。 |
产品风险评级 | 三级(中)风险(本风险评级为平安银行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
目标客户 | 本产品向有投资经验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平安银行建议:经我行风险承受度评估,评定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的、有投资经验的个人客户适合购买本产品,机构客户不受此限制。 |
产品期限 | 无固定期限。平安银行有权根据产品资金运作及市场情况,以及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前终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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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 |
本金及理财收益 |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 |
计划发行量 | 20亿份。平安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认购起点金额 | 起点金额10万元人民币,以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 |
理财产品份额 | 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1份。 |
理财产品份额面值 | 每份理财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
认购期 | 2014年11月3日8:30 - 2014年11月7日15:00,平安银行保留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的权力。如有变动,产品实际认购期以平安银行公告为准。 |
认购登记日 | 2014年11月7日 |
产品成立 | 银行有权提前结束认购期并提前成立,或延长产品认购期并延迟成立;产品提前成立或延迟成立时,银行将发布公告并调整相关日期,产品最终规模以银行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如募集期内认购规模未达到计划发行量,或因监管政策等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成立时,则平安银行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并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产品本金退还至客户认购账户,并按活期利率支付该期限内的活期利息。 |
产品成立日 | 2014年11月7日,如产品认购期提前终止或延长,实际成立日以平安银行实际公告为准。 |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及估值日 |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随投资收益变化。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平安银行于产品成立后的每个开放日计算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并于开放日后第1个工作日内公布。详细内容见以下“产品申购及赎回”。 |
申购和赎回 | 开放日8:30 至15:00开放申购和赎回。 |
申购费率 | 本理财产品不收取申购费 |
申购、赎回的交易日 | 理财产品在封闭期结束后,自2014年11月7日起, 每月1号(节假日顺延)8:30 至15:00为受理本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申请的开放日,此时间段之外客户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为预约申请,将于下一个开放日受理。 |
资金到账日 | 赎回交易日(客户赎回成功的情形下)、产品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本金和收益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逢节假日顺延。 |
产品提前终止权 | 平安银行对本产品保留提前终止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在任一天提前终止本产品的权利。平安银行将在产品提前终止日前5个工作日发布信息公告。 |
工作日 |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的金融机构正常工作日 |
税款 |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其他规定 | 产品认购期、认购登记日、产品成立日、产品赎回交易日、提前终止日等日期,平安银行有权根据节假日进行调整,并以实际公布为准。认购登记日至产品成立日为认购清算期,产品赎回交易日至资金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为终止清算期(若银行提前终止理财),上述清算期内均不计付收益。清算期逢节假日顺延。 |
二、投资对象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一是债券、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等货币市场交易工具;二是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信托计划、委托债权等;三是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合,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计划等。
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如下,可在[-10%, 10%]的区间内浮动:
资产类别 | 资产种类 | 投资比例 |
高流动性资产 | 债券及债券基金 | 10%-100% |
| 货币市场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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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业存款及同业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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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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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类资产 | 债权类信托 | 0%-70% |
| 委托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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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 0%-50% |
| 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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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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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在不对客户实质性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且按约公告的前提下,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种类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投资者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三、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
1、产品管理人
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为平安银行,平安银行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
2、产品托管人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平安银行。
四、产品申购及赎回
1、理财产品认购
(1)认购份额:1元人民币为1份。
(2)认购期:2014年11月3日8:30至2014年11月7日15:00在平安银行营业网点或平安银行网上银行营业时间办理认购。
(3)认购撤单:在认购期内,认购登记日之前内允许撤单。
(4)认购份额:在认购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万份,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份额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
(5)平安银行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平安银行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平安银行的确认为准。平安银行在认购登记日为投资者成功登记认购份额,视为投资者的申请交易成功。投资者应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6)投资者在认购期内认购成功后,认购款项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存入平安银行,该部分资金自认购之日(含)起,至认购登记日(含)止,平安银行按银行人民币活期利率为认购款项计息。
2、开放频率、开放日及交易时段
(1)自2014年11月7日起,每月1日(节假日顺延)为理财产品开放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开放申购、赎回的受理时段为申购、赎回的交易日的8:30 至15:00。其他日期和开放日非开放时间,客户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于之后下一个开放日受理。
(2)在本计划成功运行半年后,平安银行有权增加或减少开放日的频率,如有变更的,将提前3个工作日在平安银行网站公告。
(3)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平安银行于产品成立后的每个开放日计算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并于开放日后第1个工作日内公布。详见以下“申购及赎回的原则”。
3、申购及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当日可以在平安银行申购、赎回受理时段内撤销,在当日的受理时段结束后不得撤销。
(4)平安银行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平安银行收到了申购、赎回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平安银行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产品的开放日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份额。
(5)平安银行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受理客户申请,如申购或赎回达到产品规模上限,或发生以下“7、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时,平安银行有权拒绝客户的申请。
(6)平安银行在不损害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平安银行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其网站及营业网点公告。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投资者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4、申购及赎回程序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1)客户必须在申购、赎回交易日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2)客户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备足申购资金。
(3)客户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针对之前成功的每笔认购/申购资金进行逐笔赎回,且必须有足够的理财产品份额余额。
申购、赎回的确认
(1)平安银行在申购、赎回交易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对客户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登记或扣除份额。
(2)客户应在申购、赎回交易日之后及时到提出申请的网点或通过平安银行网站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平安银行在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后第1个工作日为客户登记份额并成功扣减客户账户资金。扣划款项成功后客户者申购成功。
确认客户赎回成功后,平安银行在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后第1个工作日为客户扣减份额,并将客户应得的赎回资金于赎回的交易日后2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
申购及赎回的金额要求:
(1)客户为首次参与申购的,申购资金起点为10万元人民币,以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
(2)客户为已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或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
(3)客户可选择全额或部分赎回,部分赎回后客户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实时余额不得低于10万份。
5、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本理财产品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率: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赎回费。
(3)平安银行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理财产品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在本理财产品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及/或收取方式,并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其网站及营业网点公告。
(4)平安银行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协议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理财产品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理财产品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理财产品促销活动。在理财产品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平安银行可以针对活动适用对象适当调低或调高上述理财产品申购费率和产品赎回费率。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投资者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6、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份额净值的计算
(1)产品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理财产品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日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保留2位小数,2位小数点后舍位)。
例,某客户投资100,000.00 元申购本产品,假设申购当日产品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数=100,000.00÷1.0500=95,238.09份
(2)理财产品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理财产品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费用以赎回交易日的理财产品赎回金额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交易日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以上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2位小数点后舍位)
例:某客户持有本产品100,000.00份产品份额决定赎回,假设赎回当日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是1.1000元,
赎回金额=100,000.00×1.1000=110,000.00元
(3)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本期理财产品财产总值–本期理财产品财产负债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本期理财产品总份额
本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产品财产承担。
7、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平安银行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银行间市场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平安银行无法计算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3)发生本产品协议规定的暂停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情况。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情形时,平安银行将在其网站及营业网点发布暂停申购、赎回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本产品销售机构不负责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平安银行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8、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任一交易日,若理财产品净赎回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交易日剩余份额的10%即为发生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产品出现巨额赎回时,平安银行可以根据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平安银行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平安银行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平安银行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申请赎回的份额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或者未作明确选择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赎回的,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并以该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申请赎回的份额全部赎回为止。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2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平安银行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产品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并按活期利率支付该期限内的活期利息。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平安银行应当通过平安银行网站及营业网点发布公告。
五、提前终止
1、平安银行有根据产品资金运作及市场情况,在保障客户权益的前提下,提前终止产品的权利。具体以公告为准。
2.若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平安银行将提前5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投资者应得资金。
3、若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如理财产品项下部分或全部资产因客观原因暂停交易或暂时无法变现,产品管理人可将可供分配的现金资产按照理财产品投资的认购金额比例进行分配,将暂时无法变现的其他投资组合资产恢复交易或通过其他途径变现后,投资管理人再就该部分资产进行分配。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到账日将相应延长。
4.若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平安银行将在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投资者应得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应得资金=提前终止日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 × 提前终止日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六、理财产品费用、风险示例与估值
1、理财资金所承担的相关费用
本理财产品所承担的费用包括产品管理费(年化费率为0.20%),产品托管费(年化费率为0.04%)、客户服务费(年化费率为0.80%)。
(1)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
产品管理费按前一工作日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管理费
E为前一工作日理财产品资产总值
由产品管理人于季度末向产品托管人发送产品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产品托管人复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从理财产品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产品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2)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产品托管费按前一工作日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的0.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4%÷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E为前一工作日理财产品资产总值
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由产品管理人于季度末向产品托管人发送产品托管费划付指令,产品托管人复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产品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客户服务费
客户服务费按前一工作日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的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客户服务费
E为前一工作日理财产品资产总值
客户服务费每日计提,由产品管理人于季度末向产品托管人发送客户服务费划付指令,产品托管人复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至指定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其它费用
除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之外的产品费用,由产品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产品费用。
(5)费用调整
平安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本理财产品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投资者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2、风险示例
情景1:若本理财产品成立,假定投资者理财本金为人民币为100,000.00元,产品成立当日产品净值为1.0000,投资者产品份额为100,000.00份,投资者在第5个月初提出提前赎回申请,当日产品净值为1.03000元,则
赎回金额=100,000.00×1.0300=103,000.00元
情景2:若本理财产品成立,假定投资者理财本金为人民币为100,000.00元,产品成立当日产品净值为1.0000,投资者产品份额为100,000.00份,投资者在第7个月初提出提前赎回申请,当日产品净值为1.0500元,则,
赎回金额=100,000.00×1.0500=105,000.00元
情景3:若本理财产品成立,假定投资者理财本金为人民币为100,000.00元,产品成立当日产品净值为1.0000,投资者产品份额为100,000.00份,投资者在第5个月初提出提前赎回申请,当日产品净值为0.9000元,则,
赎回金额=100,000.00×0.9000=90,000.00元
以上风险示例中的所有数据为假设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代表本理财计划实际的理财收益数据。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七、投资策略与投资限制
积极判断短期利率变动,合理安排期限,细致研究,谨慎操作,以实现本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较高收益。
(1) 短期利率受到货币政策和短期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影响,通过对其走势和变动的积极判断,能够优化期限配置、类属和品种配置,从而提高组合收益。
(2) 通过合理期限安排,保持组合较高的流动性,既能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又能避免组合规模的变化对投资策略实施的影响。
(3) 通过细致研究和谨慎操作,运用多种灵活策略,能够充分利用市场机会,不断积累投资收益。
2、投资策略:
(1) 短期利率预期策略
短期利率预期策略是本理财产品的基本投资策略。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和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与分析,对未来一段时期的短期市场利率进行积极的判断,从而制定并调整组合的期限和品种配置,以适应短期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化。
(2) 期限配置策略
根据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并调整组合的平均期限。在预期短期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短期利率下降时,延长组合的平均期限,以获得投资收益。
(3) 类属和品种配置策略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工具跨越多个市场,具有不同的流动性特征和收益特征,因此,本理财产品将研究它们的市场准入政策变化、参与主体资金供求变化、市场容量和税收政策等因素,制定并调整类属和品种配置,一方面提高组合的收益性,另一方面满足组合的流动性要求。
(4) 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市场失衡;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投资收益。
在上述投资策略实施的过程中,本理财产品特别重视风险控制,通过平均到期期限、组合的分散程度、个券信用等级等指标的严格控制,保证理财资金风险得到良好的控制。
(5) 严控信用债信用风险策略
买入资产组合债券信用评级(包含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AA-信用评级,严格禁止买入债券发行主体信用资质恶化的债券及相关资产管理计划。
3、具体品种的选择:
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证券或回购是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对象:
(1)在相似到期期限和信用等级下,收益率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2)相似条件下,流动性较高的债券、票据;
(3)相似条件下,交易对手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4)其他有增值潜力、价格被低估的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平安银行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市场变化,结合理财份额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每日对组合的风险和流动性进行监控,确保理财产品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维持在合理水平,确保组合的流动性能够满足投资者的赎回要求。
八、特别说明
1、平安银行通过平安银行网站(即www.bank.pingan.com)公布开放日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2、投资者可登陆平安银行网站查询产品信息;或自行到平安银行营业网点查询产品份额。
3、如果平安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则将提前5个交易日通过在平安银行网站以及其他信息平台、渠道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投资者。
4、在产品存续期内,平安银行对开放频率、交易时段、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的,将提前3个工作日以平安银行网站以及平安银行指定的其他信息平台、渠道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5、在产品存续期内,平安银行对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的,将提前3个工作日以平安银行网站以及平安银行指定的其他信息平台、渠道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九、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理财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产品风险揭示内容详见《平安财富-月成长(净值型)2014年第一期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十、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平安银行终止双方理财关系的情形
(1)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则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失败。
(2)若投资者的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或者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则视同投资者违约,平安银行有权自扣划或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之日起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如因此造成平安银行损失,投资者应赔偿平安银行损失。
(3)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平安银行认定必须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的其他情形。
2、理财产品协议违约
(1)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资金设定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如因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被视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产品协议,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若投资者发生违约,给本期理财产品或本期理财产品下的其他投资者、银行造成损失,均由违约投资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平安银行有权代表本期理财产品向责任方依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期理财产品资产。
(3)理财产品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及行业规则。协议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一、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平安银行认为适当的方式、地点进行。银行、投资者同意理财资产报告无需审计。如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相关审计费用由理财资产承担。
本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规定等详见《平安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并注意查阅相关产品信息。
十二、特别提示
针对个人投资者: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平安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平安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不同之处,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针对机构投资者:本产品说明书与《平安财富-月成长(净值型)2014年第1期人民币理财产品申购确认书及合约》、《平安财富-月成长(净值型)2014年第1期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平安财富-月成长(净值型)2014年第1期人民币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共同构成投资者与平安银行之间的理财产品合同。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个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平安银行各营业网点理财经理咨询。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平安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额外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操作。
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由平安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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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投资者已阅读并领取《平安财富-月成长(净值型)2014年第一期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共11页,充分了解本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自愿购买。
个人投资者签字: 日 期:
(机构投资者无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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