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陇县公安局作为诉讼被告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经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和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终结,以依法驳回原告人张某某诉讼请求,判决陇县公安局胜诉而告结束。
2015年5月11日、13日,张某某(男、45岁、汉族、住陇县城关镇)先后两次在首都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劝返回户籍所在地依法处理。2015年5月14日,陇县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11月25日,张某某不服对其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16年4月27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陇县公安局副局长闻景作为被告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应诉民警依法出具了16份证据材料,对原告人张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一一进行了有理有据的答复和反驳。2016年6月2日,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陇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原告人张某某要求撤销陇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2016年6月22日,张某某对金台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不服提出上诉,9月22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陇县人民法院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陇县公安局局长孟麦绪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各项应诉准备工作。副局长闻景作为被上诉人单位负责人,法制大队民警陈建兵、城关派出所民警张小文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陇县公安局组织基层执法办案单位民警26人旁听了本案的庭审。2016年9月28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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