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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制度发展及特点

  赋税也就是税收,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的标准,无偿地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赋税即是国家积累财政资金的最主要方式,也是国家进行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我国赋税制度的发展和改革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具有它自身的特点。

  一、我国赋税制度的发展

  夏商周三代的赋税制度,据《孟子·滕文公上》为“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贡、助、彻说的都是赋税制度,其税率为10%,即什一税。但贡、助、彻的具体内容如何,至今众说纷纭。一般认为“贡”即根据土地的产出,按若干年收获的平均数作为征收标准的一种定额献纳制度。西周时君主还从助耕的公田上直接取得农产品,这是借民力助耕公田的一种劳役租税制度,这在古文献里叫“助”。对“彻”的看法分歧较多,。有将“彻”字作“通”字解,认为“彻”是春秋前通行的什一税;有的根据孟子“虽周亦助”的说法,认为“彻”就是助;有的根据孟子“野丸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的说法,认为“彻”是一种国中行贡、郊外行助的贡助并行制度;有的根据朱熹“通力合作,计亩均收,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的说法,认为“彻”是一种合作均收下的什一实物租税制度等。“赋”字,从贝从武,指君主为了军事需要,向臣属征发士卒、兵车、军需品等,最初的赋就是军赋。所以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滥觞。

  中国农民最早交纳田赋开始于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的“初税亩”,这可以说是我国赋税制度的正式开始。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经济剧烈变动,赋税制度也随之发生变革,出现了“履亩而税”的新税法,即“初税亩”。“初税亩”是我国古代开始承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征收田赋的开始。“初税亩”首创了按土地面积向土地的主人征税的新税制,从而开始了我国长达2600年按土地征税的历史。这样,军赋逐渐变成田赋,与“初税亩”一起,构成了“履亩而税”的内容。

  秦始皇统一全国,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从而结束了战国时赋税制度混乱 不一的局面。汉承秦制,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封建赋税制度。主要包括:①口赋,民年7~14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纳口赋20钱,后起征年龄和征收数目屡有变动;②算赋,民年15~65岁,不论男女,每人每年纳算赋120钱,商贾与奴婢加倍;③成年男子一生中必须轮流到中央服役一年,称“正卒”,屯边一年,称“戍卒”,此外每年到本郡本县服役一个月,称“更卒”,如不服役,则可出钱雇人代役,称“更赋”④户赋,每户每年出户赋200钱;⑤献费,每人每年给皇帝63钱,称为献费。田租,汉高祖时定为十五税一,汉景帝时改为三十税一。此后到汉末一直是三十税一的税率。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占田制和均田制的推广,加之战乱,人口变动大,难以征收人头税,在税制方面进行了改革,废除秦汉以来的算赋、口赋,实行租调制度。租指田租,调指户调,也就是户税。东汉建安九年(204年),曹操下令实行租调制,“令收田租,亩粟4升;户绢2匹而绵2斤。曹魏时此法成为定制。西晋规定,丁男(16~60岁)课田50亩,丁女课田20亩,次丁男(13~15岁,61~65岁)课田25亩,课田50亩收租4斛,即每亩收租8升,丁女、次丁男以此类推。田租之外,交纳户调。丁男为户主的,每年纳绢3匹、绵3斤,妇女和次丁男为户主的,减半交纳。边远郡县交纳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西晋的赋税制度称为户调式。北魏的赋税,在孝文帝改革之前也包括田租与户调。孝文帝改革,推行均田制,规定一夫一妇的均田户,每年向国家交纳帛2匹、粟2石,以及绵麻等物。这样,户调制开始向租庸调制转变。

  二、我国赋税制度的改革

  我国赋税制度历代都进行改革,其最主要的改革有四次:这就是唐朝的“租庸调”和“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丁入亩”。唐中叶之前的“租庸调”,以丁为收税单位,规定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纳粟2石,称作租;随乡土所产交纳绢2丈,绵3两或布2丈5尺,麻3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役20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3尺或布3尺7寸,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这种“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的方法,把田租、力庸、户调三种赋税结合起来,而“输庸代役”由徭役征调局部转向实物征收,避免劳动力与土地脱离,有利于生产发展。第二次重大改革是唐德宗时期的“两税法”。“两税法”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依据土地资产多少,按贫富决定等级。“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口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以夏、秋两季征收,故新税制称之为“两税法”。以实物为主的“两税法”比实物力役并重的“租庸调”是一个进步,表明政府放松了对人民的人身控制。第三次重大改革是明朝的“一条鞭法”。“一条鞭法”改按户丁派役为按地丁和丁粮派役,把一部分差役摊到地亩里征收,这是“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无论田赋和徭役一律改为征银。“一条鞭法”在一定程度上均平了赋役,减轻了劳动人民的负担,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白银作为交换货币在明中叶越来越重要。因此,“一条鞭法”在中国赋税史上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一条鞭法”上承唐两税法,下启清“摊丁入亩”制,是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一次重大改革。第四次重大改革是清朝康熙和雍正时期逐步实行的“摊丁入亩”。清初,土地兼并出现高潮,佃农人数日益扩大,丁徭赋税越来越集中到农民身上,造成贫苦农民丁徭负担加重,逃亡人口增多。为了不使人口增长速度减慢。1712年(康熙五十一年),康熙开始实行赋税改革,宣布以1711年的人丁数为基准征收丁银,以后不论增添多少人丁,概不增加丁银,即所谓“盛世滋生 人丁,永不加赋”。1713年,御史董之燧提出“摊丁入亩”的主张,建议把丁银总数统计清楚,平均摊入到田亩,按亩征收,即“摊丁入亩”。雍正时“摊丁入亩”在全国实行。从此,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的人头税基本上被废除,使封建国家对农民的束缚逐渐削弱,摆脱了国家对人身的奴役,在客观上有利于有丁无田或少田的贫苦农民。纵观四次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每一次改革都比以前有所进步,但始终摆脱不了每次改革农民负担减轻,过一段时期就反弹的这种被称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

  三、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总体特点是:征收的标准由人丁向田亩、资产过渡;征收的方式由实物地租转向货币地租;征收的名目由多种成分转向单一货币;征收时间由不定时发展为定时;农民服役由必须服役发展为可以代役。

  纳税主体多元化。丁、户、资产、土地均可作为纳税主体,但前期以丁、户为主,后期以资产、土地为主,唐朝两税法的实行是其转折点。

  纳税手段名目繁多。劳役、实物、货币三者常常同为某一朝代的纳税手段。前期以劳役、实物为主,后期以货币为主,唐朝两税法和明朝一条鞭法是其转折点。以实物为主的“两税法”比实物、力役并重的“租庸调”是一个进步,表明政府放松了对人民的人身控制。而一条鞭法是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一次重大改革。

  赋税形式以丁赋、田赋为主,工商杂税为辅。因我国是一个农业社会,社会生产以农业为主。而长期又实行重农轻商政策,所以赋税形式以丁赋、田赋为主,工商杂税为辅。从春秋战国到整个民国甚至解放后的相当长时期都以丁赋、田赋为主,工商杂税为辅,只有到改革开放后才逐步发生转变,终于取消了农民的赋税,工商税由辅助税成为主要税收。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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