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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借鉴 | 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栖霞做法

绿色山峦拥抱着白墙青瓦的村庄,河边的垂柳随风轻摆,在南京市栖霞区西岗桦墅东山矿山生态修复基地,矿山的苍凉荒芜早已成过去式,葱绿的树木规则的排放构建出了“生态停车场”,更值得关注的是这笔改造资金是来源于栖霞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专项资金。

近年来,南京市栖霞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积极探索“栖霞模式”,在南京率先建立“司法+行政、多元融一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司法联动、生态修复基地创建上走在了南京市前列。

打破既当“运动员”

又当“裁判员”的尴尬局面

“不同于传统单一的诉讼模式,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一方面尊重了双方的意愿,另一方面也节省了司法资源。”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局法规科科长臧秀荣说道。为了破解生态保护整体性不足、系统性不足的难题,栖霞生态环境局联合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公益诉讼+行政生态磋商的创新模式。

2020年,栖霞区某印刷厂废显影液通过下水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生态损害案是栖霞生态环境局第一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就这场案件的磋商程序来看,栖霞生态环境局与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这次磋商和听证会邀请了基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参与、及相关环保专家,全面听取各方意见,不仅实现案件处理的公开透明,还是一次对企业和基层民众对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环资办案组负责人)鞠鹏介绍道:“通过引入环境公益诉讼诉前公开听证+生态磋商+专家论证方式,进一步引导赔偿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在诉前实现生态修复目的。”这样的磋商和听证方式是将行政与司法相结合,形成保护工作合力,贡献出“1+1>2”的生态环境和法治力量。

收钱的人不管钱

管钱的人不用钱

为推进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栖霞生态环境局联合栖霞区检察院、财政局相继出台了《栖霞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栖霞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在南京市率先建立财政统管的区级规范化资金使用管理账户,统一监管涉案当事人自愿缴纳的生态修复资金,实现了“收钱的人不管钱,管钱的人不用钱”的良性机制。2021年以来,共办理公益+磋商案件7件,公益诉讼诉前案件19件,诉前生态修复赔偿金近200万元。

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栖霞生态环境局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用于生态修复基地建设,通过基地补植等形式,让污染者在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同时,担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实现生态环境损害前后的动态平衡,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生态修复理念落地生根。

以“生态修复”为起点

以“服务百姓”为终点

2021年,在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污水渗漏生态损害赔偿案中,由于所涉赔偿金额较大,该企业对生态损害赔偿工作产生抵触情绪。栖霞生态环境局开展了多样化的交流机制,转变思路,将“罚金”转变成“发展金”,鼓励企业担责社会公益事业,探索形式多样的赔偿方式。

结合双碳大背景,栖霞生态环境局帮助该企业增加节能减排项目,月节约水量(以22个工作日计)约4620吨,经计算,年减排悬浮物总量约609.84公斤,真正实现了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双赢。这些形式多样的赔偿方式在落实损害赔偿、警示企业的同时,也达到了改善当地环境,教育广大群众的社会效应,真正落实了“生态好、 百姓好”的工作初心。

供稿: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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