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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5
此次法院改革,与过去讲“刀把子”和强调“维稳”不同,司法裁判权被定义为国家判断权和中央事权,这是此次法院改革的理论基点。它决定了此次改革的特别之处: 一,改革是全国性的,不是区域性的。改革涉及的不是某些法院,而是所有法院;二,改革是至上而下的。地方可以先行先试,但最后决定权在中央;三,改革的任务是刚性的。法官员额制、办案责任制、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完善法官职业保障、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都是规定动作,要不折不扣地实施。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使审判权得以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后,律师职业将更有尊严。如果审判权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运行,办案法官将更加倚重律师的专业劳动,在实行员额制后法官人数减少、工作量增大、“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的情况下,更需要律师在查明事实、收集证据、适用法律和与当事人沟通等方面充分发挥专业职能。当事人因此将更加信赖律师的专业服务,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也将更加融洽。办案律师也将把主要精力用来看法律、找证据、讲道理,而不必纠结于找门路、托关系。律师的专业能力将得到更充分展现,律师的专业成就将受到更多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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