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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与法也容情

近日看电视“蓝带杯”全国大专辩论会,其中有一个辩题是“法不容情”与“法也容情”,很有感触,就此针对法与情的问题作一议论。

我们来看这个题目,乍一看好像是矛盾的,但仔细分析起来,题目出的妙就妙在这个“情”字上。两个“情”字有所不同,法不容情的“情”指的是个人私情;而法也容情的“情”指的是公情,也系大众之情,就是说法容公情而不容个人私情。法容公情意思是法律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故而在已颁布实施的法律中已融进了公众之情。但为什么法在执行过程中又不容情呢?原来这个情是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法律当然是不能容的,否则就不是秉公执法,而是循私枉法了。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应该显示出其公众意志,显示出其铁面无私性。任何“私”字在此都将被法律的战车所碾碎。

或许有人会说他的个人意愿与法律是一致的,法律也容纳下了。那么我认为你的个人意愿是符合公众意愿的,这个情也属公情,法律已经提前容下了。

两个“情”字又有所相同,情首先是人个人身上感发出来的,由于人的差异,个人之情可能是离乱的、不同的。但人毕竟是同种动物,又同生活在一个社会中,感情的需要在很多方面又必然是一致的、相同的。这种一致之情也就汇入了社会共有之情——社会公情。当个人之情符合公众意志的时候,我们就称为社会公情,否则就是私情在作怪。为什么我们的祖先又创造了这样的词汇:“铁面无私”和“不循私情”呢,这里我们的祖先已经把情字分成了“公情”和“私情”了,绝不是我个人的杜撰。

任何想以“私情”代“公情”混淆两种“情”字,迷惑群众,以此来达到钻法律空子的人,都是对法律的亵渎,法律是不容的,必将对其以严惩,以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

事物是变化的,社会是发展的。法律也需要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当某项法律或法律条文不能适应大多数人意愿,我们的立法部门就应该迅速组织做出修正,使其时刻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法律必须公正,它要时刻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体现其“公情”性。

法律是准绳,但将该准绳与事实依据进行衡量的法官们责任重大,他们不能掺杂任何个人私情,或弄虚作假,一旦法律颁布了,他们必须公正执法,做到不容“私情”。

法律体现的是公众意志。倘若相反,法成为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的工具,是少数人的杜撰,不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那么这种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即使法官严格执法,但因法律保护的是少数人的利益,就可能出现违背公众之情的现象,因而也便有了“法不责众”之说。法不责众也即体现了法也容情,而这所容之情,正是公众之情。

为此我认为我们现在的立法原则应该是:“立法必公,私法必改”,而不应只限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种初级形式了。(芳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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