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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一字之差 让要债费尽周折
摘要: 民间借贷往来存在一定的风险,手握借条,是不是就一定安枕无忧了呢?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借条上的小“陷阱”值得大家注意。

民间借贷往来存在一定的风险,手握借条,是不是就一定安枕无忧了呢?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借条上的小“陷阱”值得大家注意。

据经开区法院法官安文静介绍,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黄某称借款20000元给被告吴某,由蒋某担保,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还款。被告吴某来到法院,拿到诉状副本后,立即就反驳:“我没有向黄某借钱,我不会写字,借条上名字根本就不是我,借条上的字不是我签的……”

承办法官对借条上的签名与吴某的身份证进行了核对,发现两个名字确实不同,名字的最后一个字一个是“品”,一个是“平”。之后,又核对了吴某的公民身份号码,与黄某起诉的吴某公民身份号码一致。

此时,借条上借款人处的签名就成了本案的一个焦点。案件开庭时,法官着重就借款的经过、借条的形成向双方当事人均作出询问,黄某与吴某对当天的情景均作出描述,双方描述的场面都很翔实,符合逻辑。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原告黄某拍着胸脯说,借条上的字就是本案被告吴某本人书写,并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吴某承认黄某拿钱时在场,但声称字是担保人签的,不是吴某书写,同意鉴定。

然而鉴定开始,就碰到了难题。鉴定中心要求当事人提供在借条形成之前的吴某亲笔书写名字的材料,同时即使有该份材料也仅能对相同的字进行鉴定,即借条上名字的前两个字。法院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并告知此事项。吴某继续坚称不会写字,从没有签过字,没有鉴定中心所需要的材料。黄某说吴某帮工的几家工作单位应当有,但是需要法院调取。为此,法官根据黄某提供的线索多次实地调查取证,均无果。

原告黄某依然不放弃,发现吴某在2012年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应当存有吴某的签字。法官联系相关交警大队调取了一份《调查笔录》,材料调取后,又出现了新的疑问,虽然笔录上有吴某的名字,但这个又如何能保证是吴某本人的签名呢?法官进一步调查,联系到2012年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警官,最终证实笔录上的签字就是吴某本人所写。

20000元的案件进行笔迹鉴定,鉴定费、时间都会对当事人造成损失,是否鉴定仍然需要进行呢?法官想到个办法,将吴某通知到庭,向其出示了《调查笔录》及警官的证人证言,再次向他作出询问。吴某的心理防线终于被事实击垮了,他终于承认了借条上的签名就是他本人所写,是他和担保人一同出具了借条,黄某也将借款交付了,只是钱最终不是他本人使用的。

案件最终审理结束,判决被告吴某向黄某偿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法官表示,手持借条讨要欠款,却也费尽周折,这警示了大家,借钱时借贷双方对借条上书写的日期、姓名等信息需要更加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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