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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大爷抓小偷,结果小偷死了!检察院:见义勇为,不起诉!

曾看到过这样一个问题

【现实生活中

那些一夜白头的人到底经历了什么?】

小编第一时间想到了这件事

而今天小编要说的事

虽没有夸张如“一夜白头”

但也足够煎熬人

展开剩余97%

小伙伴们猜猜看照片中的人如此变化

经历了多长时间?且听小编慢慢说来

照片中的人名叫银某,2015年6月26日下午,银某来到昆明博华学校参加小孙女的家长会。

由于当天开家长会,学校的大门就一直开着。一名50多岁的学校保安坐在大门旁,看着家长出出进进。不久,学校保安注意到一个身穿黑色尼龙防水服的男子,正骑电动车从学校出来。

为什么重点标出【黑色尼龙防水服】

我们接着往下看

眼尖的保安发现:该男子进入学校时是步行,为什么出来时却骑着一辆电动车?保安判断,该男子骑的电动车是偷的。

与此同时,学校旁一家小商店的老板也注意到了该男子,并与学校保安一起抓住了他。被抓住的男子不断反抗,用力挣扎。

眼看两人都按不住他,银某赶紧上前帮忙,很快将其制服。为防他逃跑,三人合力用塑料包装绳将他的双手背在身后捆住。

见该男子不断叫骂“我记得你们了”,银某担心将来自己和孙女会受到报复,就顺手将该男子身上穿的外衣撩起,罩住他的头部。随后,学校校长与老师也赶来,并拨打了报警电话。见老师已经报警,银某随即离开去开家长会,学校保安与小商店老板也各自离去。

万万没有想到

本是见义勇为的好事

却足足困扰了银某近三年

当普吉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这名手被绑住、头被蒙住的男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民警立刻拨打了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检查后,宣布该男子已经死亡。随后,派出所民警将银某、学校保安及小商店老板带到派出所调查。

事后,五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这名姓严的男子的死因进行了鉴定,结论是:他的死因系透气性差的外衣包裹,造成缺氧,在缺氧条件下诱发其自身潜在的疾病急性发作,属于心源性猝死。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还表述:“死者头部被外衣包裹且死亡发生过程急促;现场勘验见死者头部盖有一件尼龙面料的防水运动服,该运动服透气性差,可阻隔空气造成缺氧环境。”

2015年6月27日

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五华公安分局决定对银某取保候审。

2017年10月18日

五华公安分局以银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该案移送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年11月19日

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7年12月3日

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罪名定性不准确,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17年12月27日

案件补充侦查完毕,再次提交检方。

2018年1月27日

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8年2月11日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罪名定性不确切,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8年3月9日

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此案可谓一波三折

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银某心理起伏过大

头发白了不说,整个人也大变样

我们将两张图再做个对比

1957年,银某出生于四川遂宁,后跟着亲戚来到云南,做起了装修。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路见不平,出手相助竟会成为犯罪嫌疑人。这种巨大的心理落差,令年近花甲的他每天都活在焦虑当中。

自从这事发生以后,他经常夜不能寐,焦虑得白了头发。“你没看到之前的我是什么样子,毫不夸张地说,我连五官都变了。”

“这两年多来,我吃不下饭,睡不着觉。”

虽然银某已经61岁了,可依然是家中的顶梁柱。

“为了安全考虑,我几乎每天都要接送小孙女上学放学。为了不让孩子受影响,我每天都戴着帽子遮着脸才出门。”

银某说,自己还有一个14岁的大孙女,孩子们都上学了,懂事了,自己却不知该如何向她们解释这一切。“爷爷本来该是她们的榜样,让她们明白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可是这个结果……我觉得很难面对她们。”

近三年的煎熬和生活巨变

这个攸关性命的心理包袱

终于从银某身上卸了下来

2018年3月12日,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对银某一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银某的辩护律师、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的朱智律师和杨阳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应属于意外事件,不应定性为过失犯罪。因为银某对严某的死亡不具有预见可能性,同时银某的行为是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合法行为,未超出合法限度。

检察院认为:本案中,被害人严某对本案的起因存在重大过错,银某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另外,被害人自身因长期吸毒,各器官机能及耐受性较常人低,其死亡后果系多种原因所致。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银某不起诉。 

接到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61岁的银某终于睡了一个安稳觉。

“我当时是坐着公交车去检察院的,得知自己是见义勇为,不会被起诉的时候,我赶紧回家,把这个消息告诉了所有亲朋好友。”

“这个社会是有公平正义的,法律是公正的。希望看到报道、了解我经历的人能打消顾虑,该出手时就出手。这个社会需要有人挺身而出。我自己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案件一波三折

从案件时间轴中

不难看出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对此事的定力和担当的

对于这个结果

网友们大都支持叫好

有网友则认为

银某应该做出相应的赔偿

据银某的辩护律师介绍,银某愿意给予严某的家属一些人道主义补偿。目前双方正在协商相关事宜。都市时报记者多次尝试与严某的家属联系,但截至发稿前,依然未能联系上。关于该事件后续,都市时报将会继续关注。

在我国法律中对“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是这样的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前,在河南唐山,也发生过类似事件:2017年1月9日,唐山市居民朱振彪驾车追赶交通肇事逃逸男子张永焕,张永焕翻越铁路护栏,自行走上两铁轨中间被火车撞击死亡,经铁路部门认定,死者张永焕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永焕之父张庆福、之子张殿凯于2017年11月30日,向滦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朱振彪赔偿60余万元。

2018年2月12日,滦南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张永焕肇事逃逸属违法行为,朱振彪的追赶行为是对张永焕逃逸行为的制止,属于见义勇为,应予支持和鼓励,其追赶行为和张永焕的死亡不具有必然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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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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