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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多给的钱储户能 “离开柜台概不负责”吗?
对银行多给的钱储户能
“离开柜台概不负责”吗?

(非特别标注,文章皆为谭浩俊原创)


  浙江慈溪秦女士在某银行取22400元,银行却给了24000元。事后,银行想向秦女士要回多给的1600元被拒。便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女士告上法庭。秦女士认为,银行向客户规定“离开柜台、概不负责”,她也可以这样做。于是,很多人在问,秦女士的做法对吗?

  其实,这是一个老问题了,这些年来,类似问题也不是发生一次两次了。最终的结果,当然是储户把钱退还给银行。

  为什么最终的结果都是储户把钱退还给银行呢?这个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讲,确实属于“不当得利”,应当退还。更何况,在目前科技水平已经发展到很高的情况下,储户甚至没有任何可以说自己没有多拿到钱的理由。因为,透过监控,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并证明钱是多给了谁的。自然,也就能很清楚地证明秦女士多拿到了1600元。如果强行不还,银行完全可以通过司法手段将多给的钱要回来。一旦诉诸法律,对储户来说,无疑也是一次精神伤害。所以,不妨主动退还,避免给自己带来精神影响。

  但是,从目前银行的做法以及公众对银行的看法来看,如果不将多给的钱还给银行,似乎也是应当的,是符合情理的,是能够被多数居民所接受的。为什么?原因很简单,银行凭借着垄断强势,在相当一段时间内,都会给储户一个“告示”——“离开柜台,概不负责”。很显然,这句话应该是对储存双方,而不只是对储户。恰恰是,这些年来,银行针对的就是储户,而不是自己。所以,当出现储户利益受损时,银行可以用“离开柜台,概不负责”对待,而银行利益受损时,则这句话无效。这个问题,曾引起过激烈争论,也引发公众对银行的强烈不满,被认为是“霸王条款”。目前,按照有关方面的要求,银行已经取消了这条“霸王条款”。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不够仍有这样的思维。当储户利益受损时,要想争取自己的利益,难度仍然有点大。

  我们说,银行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特别是考虑到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做一些规定,避免不法分子、投机分子等损害银行利益,是可以的,也是能够理解的。前提是,决不能过于霸道、过于强势,制定出很多“霸王条款”。譬如在给客户输贷款时,强收咨询费、顾问费,要求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在抵押物十分充足时仍然要求客户缴纳存款保证金等。实际上,按照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客户在与银行发生业务关系时,就等于建立了平等的法律关系,双方的主体地位是完全平等的,而不是一方强势、一方弱势。所以,银行没有权利也没有资格做出诸如“离开柜台、概不负责”这样的规定。如果非要将平等关系弄成不平等,那么,在自身出现错误时,也应当接受,而不是自己发生错误,客户利益可以受损,自身利益必须保护。如此,还有何市场意识可言呢?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公平经济、法律经济的规则还如何体现呢?

  所以,在银行多给秦女士1600元问题上,秦女士应当把钱主动退还给银行,但是,银行也要向秦女士深表感谢,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决不是秦女士贪图小利,也不是秦女士不知道这是“不当得利”,而是银行用“霸王条款”自己挖下的陷阱。要想不发生类似问题,银行首先要有法律意识、市场意识,要平等地对待客户,与客户建立完全平等的法律关系,取消一切不公平、不公正、不平等的规定。霸王条款,在市场经济下不适用,也不应该再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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