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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可检举 破坏公路安全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依法调查处理举报事项。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建公路穿越村庄应同步建排水设施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行政执法工作,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具体负责除经营性收费公路以外的公路养护和通行保障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与公路安全保护相关的治安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安全保护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路规划的规定,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依法进行规划控制。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确需穿越集镇、村庄的,应当同步建设排水设施,防止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农村公路实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

条例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四好农村路”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机制,完善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对农村公路养护的作用,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根据要求,农村公路实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按照职责协调解决农村公路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农村公路联合执法监管力度,排查整改交通安全隐患,加强农村公路灾毁应急保障工作,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服务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公路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路安全保护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依法调查处理举报事项,将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

根据规定,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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