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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女子拒绝强奸被判刑说起

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强奸时,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该女子在被施暴时,因不配合对方强奸而导致对方身亡。

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配合强奸致死案”。

本是健康快乐的宋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洛龙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宋丽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奸者受伤,更重点的是宋丽当时是处.女,事后发现身上流的血以为是处.女血,在不知道强奸者的受伤的情况下,所以错过了救人时间,加上强奸者事前服用伟哥(法医鉴定书标明),兴奋过度而忘记了流血,这是强奸不慎致死,所以宋丽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江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李某受务,能及时的抢救过来,但宋丽不相信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另外,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比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

环渤海刑辩团队首席律师陈立强律师观点:

首先,我不敢相信这是真实的判例,且当它是一个案例分析题吧!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按照公诉机关指控所述: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我们不禁要问宋丽在被他人强奸过程中实施了什么行为?不错,宋丽只是反抗,没有配合江某的强奸行为。从犯罪构成来讲,主客观应该是一致的,宋丽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吗?显然没有。如果宋丽的拒不配合被强奸属于实施的伤害行为的话,那么宋丽如果不反抗呢?如果积极配合江某的强奸行为呢?那江某还属于强奸吗难度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一个女孩子去积极的配合吗?这是怎样的一种定罪逻辑呢?

此外,我不得不讲的是,法院有没有注意到《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呢?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无限防卫权的行使范围是包括“强奸罪”的,因此从这点来讲,在面对如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时,即使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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