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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政府都收税过重的原因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近日在人大作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运行情况报告时说,今年要狠抓增收节支工作,支持税务、海关部门依法征税,但坚决不收“过头税”。
  “过头税”,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它不是一个特定的税种,而是对一些不当征收的总括,内容比较复杂,如提前预征,寅吃卯粮的,擅自提高税率,增加收入的;将本来免征或未征的,也纳入征收范围予以征收的;在主税上滥征附加税的,都属于征收“过头税”。
  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环境场合下,本来不存在“过头税”。什么该收,该收多少,该于什么时候征收,法有明文,照章征纳就是了。但是,看看事实,却并不如此简单。查查媒体报道,有关收不收“过头税”的新闻非常多。最多的当属有关部门的三番五次的保证和三令五申的禁令:财政部发文,财政部部长讲话,都信誓旦旦要求坚决不收“过头税”;其次就是对于某些确实没有征收“过头税”的税务部门的表彰和宣传。显然,在一个确实不存在“过头税”的地方,就不会存在有关部门反复的表态和禁令,不收“过头税”也不会成为报章的新闻。既然有密集的表态,也有常见的新闻,说明征收“过头税”确确实实是比较普遍的。
  中国历史上,财政困难时期征收“过头税”几乎是惯例,没有什么新奇处。历史记载说,北魏肃宗孝明皇帝“正光(公元520~524年)后,四方多事,加以水旱,国用不足,预折天下6年租调而征之。百姓怨苦,民不堪命”。提前预征6年的税收,其实是将当年的税收增加6倍。对于老百姓来说,6倍的赋税差不多是将一年的收成都上缴国家了。这大概是历史上预征税收的开始。
  北魏预征租调的做法,不是历史上的空前绝后者。隋炀帝“东西游幸,靡有定居,每以供费不给,逆收数年之赋。”逆收就是预收,瓦岗寨起义军首领李密在讨伐隋炀帝的檄文中说他“头会箕敛,逆折十年之租。”,提前征收了10年的税收。唐代宗大历元年(公元766年),以国用急需为理由,没有等秋粮成熟,就向民间田亩征收附加税,按青苗地每亩税钱15,又征地头钱每亩20,通称青苗钱。在五代时期,后唐庄宗同光四年(公元926年)3月,“诏河南府预借今年秋夏租税。时年饥民困,百姓不胜其酷,京畿之民,多号泣于路”。南宋高宗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在江浙一带预借来年夏税绸绢之半。明宪宗成化(公元1465~1487年)后,向山西、陕西、河南等地预征田赋。清政府在太平军统治区收不到田赋,改向其他省份预征。民国时期的四川梓桐县,在1926年已被地方军阀预征到1957年,预征达30年以上。
  与预征一样,在财政困难时期政府通过提高税率,扩大征收范围,增加附加税等等“过头税”的记载,多如牛毛,不胜枚举,总之是,千方百计征收“过头税”,简直就是中国税收史的传统。
  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之一,是“确定原则”,就是说,国家要征收多少税,怎么征收,什么时候征收,都应该规定得清清楚楚,确定不移。这样,纳税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纳税安排,也可以据此而确定自己工作与休闲,消费与投资的选择。在中国历史上,也有先贤对于税收提出类似的思想。如魏晋之际思想家傅玄就提出“有常不废”原则。他说:“国有定制,下供常事,赋役有常而业不废”“度时宜而立制,量民力以役赋,赋役有常,上无横求,则事事有储,而兼并之隙塞,则民必安矣!”显然,傅玄所谓“有常”,就是国家要将赋役征收法制化,确保征收按照制度的规定进行。在“有常”的制度规范下,皇帝和政府不能贪得无厌,无已诛求。如果有了这种确定性的制度,当然就不能出现随意预征和加赋的“过头税”问题了。
  傅玄提出有常不废的税收原则,至今已经近1800年了。但今天,“过头税”依然严重。问题出在什么地方?难道今天我们还没有建立规范确定的税收法律制度吗?
  税收的法律制度,虽然不尽人意,基本上也是有的。但税收法律法规并没有被严格遵守。根本原因是,和古代的情形一样,今天,在征收方与纳税方之间,力量极不对等。征税的一方,权力独大,不但拥有强制性的征税权,甚至拥有税收的立法权和解释权。这给征收部门朝令夕改,反复无常,随意解释以自由发挥的空间。而与此相对的纳税人,则在法律上处于无权状态,对于来自税收征收当局任意专横的征收行为,缺少抵抗能力。其结果是,在财政形势恶化的情况下,征收部门为了完成任务,会像历史上一样,变本加厉,强征“过头税”。今年财政形势不好,“过头税”正在大显身手。虽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多次强调坚决不能征收“过头税”,但如果不能从法律制度上彻底约束征收部门的巨大而专断的权力,则“过头税”必不可免,问题只在于程度而已。
  征收“过头税”是邪恶的,但是,需要杜绝的是征收部门能够征收“过头税”的土壤,即征收部门权力过大与纳税人无权这样不对等的现实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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