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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报道|自由与法治 人格权侵害禁令第一案之示范

文 |许燕玲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首次在民事实体法中规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受理的首个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依法作出了裁定。

案情回顾

业主发布涉开发商负面文章被诉

业主李某购买了某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房屋尚未交付。2020年5月至8月,李某通过其个人注册的自媒体公众号陆续发布了10篇涉及某地产公司的文章,文章中出现了针对某地产公司的过激性和不文明言语。

2020年10月,某地产公司以李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前述10篇文章被自媒体平台删除。此后,李某又通过同一公众号发布了多篇文章,主要内容是对其购房经历的描述和对房产质量的主观感受,其中包含一些情绪化用语。2021年1月4日,某地产公司向广州互联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禁止李某在某自媒体平台发布或重复发布侵害该公司名誉权的文章、言论。

在听证过程中,某地产公司主张,在自媒体平台删除李某发布的10篇涉及该公司的文章后,李某又持续发布侵害其名誉权的文章、言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和损害。由以上事实可见,李某正在实施侵害公司名誉权的行为,且可以推断其将会继续发布侵害公司名誉权的文章。同时,某地产公司认为,李某未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维权,而是借助舆论进行诋毁、诽谤,迫使公司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如不采取禁令措施,将加重其已经造成的损害并扩大侵害后果。

李某则表示,涉案文章是其基于自身消费行为和客观事实而发表的意见,部分文章为转载其他媒体的文章,且其所发布的文章均系基于客观事实的描述;陆续发布则是为了让更多的消费者知晓事实真相,这些文章不会导致某地产公司主张的损害后果。

此外,李某还指出,某地产公司即使名誉受损,也并非涉案文章所致,而是源于其作出虚假承诺、拟定霸王条款及开发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自己发布文章的行为实际上是为了争取合法权益,某地产公司不应阻止他人进行批评。

法院裁定

驳回开发商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

法院审理后指出,某地产公司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其名誉权,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关于“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的规定,某地产公司请求予以保护的名誉权,属于其依法享有的人格权。

李某在听证中表示:“如果公司不做整改,解决房屋质量问题,自己将会再发文章。”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根据上述言论可以认定李某存在持续发布涉某地产公司文章的行为和可能性,但从其最新发布的文章内容来看,相关言论主要针对的是房屋质量及某地产公司是否已履行承诺等问题。其中,含有“骗”“忽悠”“坑业主”等情绪化用语,属购房者对购房体验和感受的主观描述,出于维权目的而发布的可能性较大,区别于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某地产公司作为房产开发商对此应当予以必要的容忍。

关于不及时制止李某的行为是否将使某地产公司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问题,法院认为,某地产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房产价值、楼盘销售业绩、企业信用等因李某的行为正在或即将遭受损失,且从涉案文章的阅读量来看,李某发布的涉案言论影响范围有限;即使文章中存在部分针对某地产公司的负面评价,对其也难以产生通过事后救济所不能弥补的财产损失。同时,在李某不具有侵害某地产公司名誉权较大可能性的情况下,作出禁令将严重限制李某作为购房者评论房产开发商的权利,从而导致双方之间的利益失衡。另外,结合本案具体情形,法院若作出禁令,将可能会产生不良示范效应,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某地产公司的申请。

法官说法

应综合考量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

该案承办法官李朋指出,结合禁令的特点、效力及影响,判断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条件,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一)请求保护的权利种类。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权利应当属于其依法享有的人格权;(二)侵害行为的存续。要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申请人人格权的行为。在证明标准上,采用“较大可能性”的标准;(三)现实紧迫性。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人格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四)利益衡量。既要考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又要考虑禁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其适用的程序尚无法律、司法解释作出直接规定。由此,关于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的程序是本案审理的难点之一。”李朋表示,案涉申请为诉中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根据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立法精神,综合考虑诉中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律效力、救济程序及实施方式与效果,对于本次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法院比照诉中行为保全的相关规定处理,即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裁定的方式处理禁令申请;同时,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不服裁定时的救济程序。此外,本案的听证程序,也是比照了法院处理行为保全申请时的惯常做法。

专家点评

法院裁定平衡保护了双方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指出,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此份裁定对人格权禁令的要点进行了充分考量,对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平衡保护。因此,裁决结果是适当的。

“本案被称为'人格权侵害禁令第一案’,涉及适用程序问题,审判实践中无先例可循,法院如何处理,受到学界和审判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复旦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教授段厚省说,“本案裁定比照诉中行为保全程序处理,是法院综合考虑诉中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律效力、救济程序以及实施方式与效果的结果。广州互联网法院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适用程序的有益尝试,具有示范意义。”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鲁晓明提醒,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民事主体享有通过网络发表言论的权利,但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的边界。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此份裁定对权利之间的平衡进行了考量,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生动体现。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1年第3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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