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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以来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32304件

  正义网北京2月22日电(记者 郭洪平)作为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人民监督员制度2010年10月起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高检院办公厅有关负责人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一制度从七年前试点到现在全面推开,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确保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这位负责人说,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院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报经中央同意试行的一项重要改革。2003年试点以来,全国共有3137个检察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占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5%,先后选任人民监督员3万多人次。人民监督员共监督“三类案件”32304件,对“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1000余件,监督效果十分明显,社会各界对这一制度给予广泛认同。 

  据介绍,高检院去年10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对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改革为由上级检察院统一选任,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扩大到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具有终局性决定权的主要环节,这将进一步增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与监督活动的公正性,有利于更好地规范检察执法行为,并为这一制度的法制化积累经验。 

  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全面推行,标志着这一制度正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更加有效做好新形势下各项检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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