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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江苏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四章 斜巷巷道、车场和峒室

  第五章 绞车

  第六章 人行车

  第七章 信号装置

  第八章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九章 斜巷安全设施

  第十章 轨道质量

  第十一章 制度及人员

  第十二章 附则

各煤矿企业:

  为了深化煤矿安全整治工作,提高矿井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加快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企业,最大限度的减少运输系统的各类安全事故,经与各煤矿企业共同调研商讨,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制定《江苏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暂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即将此规定印发各煤矿及相关人员,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明确各自的职责。

  二、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三、组织斜巷轨道运输的达标会战工作,按照规定和自定的实施细则对斜巷进行整顿。

  四、省局将于三季度对各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特此通知。

 

○○四年六月七日

 

江苏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暂行)

 

  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斜巷矿车运输的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的安全隐患,促进煤矿加快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特制定 "江苏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的相关条文。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所有斜巷轨道运输,包括矿井主斜巷轨道运输、各水平间斜巷轨道运输、采区斜巷轨道运输、工作面两道斜巷轨道运输和各类临时斜巷轨道运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各矿井应建立各级“斜巷轨道运输分管领导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范围和重点工作。

  第四条 各矿应明确一名矿级领导负责全矿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对本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矿应在运输职能管理科室明确一名副科长,专门负责本矿斜巷运输管理工作,对本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明确专职运输工区的区长、非专职运输工区的一名副区长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运输职能管理科室职责范围。

  一、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斜巷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斜巷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建立运行许可证制度。

  二、负责会同培训部门对电绞司机、挂钩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并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三、负责对当班电绞司机、挂钩工、信号工班前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四、负责对全矿斜巷运输线的轨道、道岔质量、设备设施、矿用车辆完好状况、措施兑现、遵章作业、现场环境和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不符合运行标准的要摘除其运行许可证。

  五、负责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选型设计审查和安装验收工作。

  六、负责矿斜巷运输年、季、月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工作。

  第八条 安全监察部门运输专管人员职责范围。

  一、制定运行许可证发放及收回标准。

  二、负责组织对全矿斜巷运输系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斜巷提升绞车、轨道和安全设施等运行前的验收工作,符合“运行标准的发给运行许可证;负责对在用斜巷提升系统进行安全监查工作,不符合标准的摘除运行许可证。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小电绞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电绞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峒室、有声光兼备信号;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

  第十条 小电绞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合格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

  第十一条 挂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挂、物料装的不稳固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电绞无余绳方可发信号开车。

  第十二条 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挂钩工同意并打定钟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第十三条 电绞运行时禁止在斜巷内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斜巷管理台帐,登记该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斜巷建议推广使用连续牵引车、架空乘人装置和助行器。

  第四章 斜巷巷道、车场和峒室

  第十七条 斜巷巷道、各车场、甩道及峒室必须有设计,其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间距、双轨车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 条规定。斜巷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设有躲避室。

  第十八条 各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小斜巷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1.5倍。

  二、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

  三、上车场不得有向斜巷的倾斜度,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四、车场宽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条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道的轨道半径必须有设计,应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轨道半径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采工作面行驶一吨矿车时,应安设2#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4m;行驶二吨矿车时,应安设3#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6m

  二、机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机组时,应安设4#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12m

  第二十条 斜巷运输不应采用对拉电绞施工方式,如确需使用对拉电绞,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必须开凿电绞和设备峒室或在5m范围内把巷道拓宽1m以上。

  第二十一条 倒拉电绞前方应设有护身柱(不少于2棵)或护身石垛,保护强度要经计算后选择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同一巷道内同时有轨道和皮带或溜子运输时,其相互之间安全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在溜子和皮带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溜子和皮带

  第二十三条 斜巷内必须设计有正规水沟,盖板齐全,流水不得冲刷道心。

  第二十四条 小电绞峒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1.8m,电绞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600mm。峒室支护达合格品。

  第五章 绞车

  第二十五条 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牢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

  第二十六条 掘进上山施工倒拉电绞要安装在轨道外侧,电绞最突出部分与最近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500mm,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规定,禁止用小滑板代替;导向不得超过两次,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导向轮支柱应符合设计要求,顶窝在硬面内200mm,柱下穿铁鞋,支柱角65°75°

  第二十七条 绞车基础必须使用地锚固定或打水泥基础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使用时间三个月内及25kw以下的小电绞,必须使用四压二戗固定,用压戗柱固定时,戗柱角为65°75°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小电绞底梁可用18#槽钢或200×200×1500的方木,地脚螺丝或垫圈应符合小电绞地脚孔要求。小电绞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

  第二十八条 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装置。

  第六章 人行车

  第二十九条 斜巷人车运输系统其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牵引车数必须经过设计计算,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设计计算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运行斜巷人车的巷道及洞室,必须有正规设计,设计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巷道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该巷道的上下口及中间各车场,应设信号峒室及候车室,候车室的出口应与上下人台阶相接,以便人员上下。在人车上下人地段上下人侧,有效间距不小于1米,且要铺设正规台阶。人员上下地点应有照明。

  第三十一条 行驶斜巷人车的轨道质量应达到《矿井轨道质量标准》优良品标准,其轨型不得小于22kgm。巷道中的地辊应齐全且转动灵活,提升时钢丝绳不据磨道板

  凡使用XRC(插爪式)人车,轨道必须使用木质轨枕,在钢轨内侧应装防止轨枕倾斜的轨枕撑木(规格为100× 100×500mm),轨枕应露出道渣面三分之一,不得使用水泥轨枕或整体道床。

  凡使用KRB(抱爪式)人车,其钢轨宜采用长轨焊接。如采用夹板连接则必须采用特制夹板和特制螺栓,保证连接好后其宽度不超出轨头宽度,且轨道铺设必须错接,接头错距不小于2

  第三十二条 斜巷人车通讯信号机必须使用具有"MA"的人车通讯机,应具备随车发送信号和通话功能。

  第三十三条 多水平或双勾运输时,各水平或各车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信号操作应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第 394395条执行。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皆须有信号显示。

  第三十四条 斜巷人车维修工每天应对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斜巷人车及防坠机构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停下,处理后再投入运行。检查及处理情况要认真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行驶斜巷人车的巷道、轨道道岔、斜巷信号及斜巷安全设施等要设有专人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巷道要设专人定期进行清理,保持巷道的文明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第三十六条 人车必须设专职跟车工,跟车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一次空车试运行,无行车安全隐患方可运人。

  第三十七条 斜巷中每个上下人地点都要设有把钩工进行点钩和维持秩序,并标明停车区域;人员入口处必须设置门栏,实行排队按定员乘车,不得超员。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发车前把钩工必项全面检查车门或防护链是否挂好,而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第三十八条 乘车人员必须听从把钩及工作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或防护链挂好。头和身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严禁扒车、跳车。严禁超员乘坐。车辆掉道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第三十九条 双钩提升人车必须在巷道两侧台阶上、下人,两人车的车箱交锋侧必须用钢板或钢板网等封闭,严禁开门上下人员。

  第四十条 使用中的斜巷人车,应按《煤矿斜井人车试验细则》做好定期试验工作,试验时要认真填写《斜井人车定期试验记录表》一式三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斜巷人车的结构件和零部件的更换必须符合原生产厂家的技术要求。

  第七章 信号装置

  第四十二条 信号要声光兼备,五小电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齐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固定在信号峒室内;线路做到吊挂整齐。

  第四十三条 斜巷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车房必须设有信号失效报警装置。多甩道提升时,各车场信号应有区别。

  第八章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四十四条 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技术要求。

  第四十五条 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可以使用带丝扣的马蹬或带鸡嘴的保险钩头,钢丝绳鼻子必须有护绳环并且进行插接,插接长度不小于3.5个捻距,钩头、马蹬强度应根据提升载荷选择,并符合要求。

  第四十六条 倾斜巷道矿车提升时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联,另一端必须挂在提升列车尾端车辆联结器上并捆扎牢固。

  第四十七条 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矿井应建立自检机构并有自检设备,设专人定期进行试验工作,并记录存档备查。

  第九章 斜巷安全设施

  第四十八条 在轨道运输的倾斜巷道中,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凡新设计的运输斜巷,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凡装设有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斜巷必须坚持使用,并定期检查维修试验,责任到人。

  第四十九条 选用的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设计。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

  第五十条 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做到监视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

  第五十一条 斜巷上车场变坡点处必须安装使用连锁道挡装置连锁安全门装置。第一道门或道挡装在距变坡点11.5m处的平巷,第二道装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提升列车长度的斜巷地点,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应安装牢固,灵活可靠,能够可靠防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前方,应设置一道常闭道挡。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必须和绞车及语言报警系统连锁,当两道道档或安全门同时打开时,绞车无法运行、语音系统发出禁止斜巷行人的警报。矿井主要运输斜巷也可使用其他连锁道档或安全门失效保护装置。

  第五十二条 斜巷下车场起坡点和各甩道起坡点必须安设一道常闭远控安全门,手动式安全门安装距离不大于5m,安全门正常处于关闭,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立即关闭。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安全门应与语言报警系统连锁。

  第五十三条 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要安设二道安全门,第一道距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5m,第二道距第一道不超过所提列车长度加三米,两门随掘进或扒装机前移。

  第五十四条 上山掘进时,下车场起坡点向上5m安设第一道常闭安全门,距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5m米安设第二道常闭安全门,此门随掘进前移。

  第五十五条 斜巷下车场各甩道口常闭安全门要实现远控,由下口挂钩工在下口躲避峒口通过钢丝绳、滑轮、杠杆等机构实现远控操作;下山掘进常闭安全门要有专人操作。

  第五十六条 安全门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门轴直径不小于30mm,门柱可用工字钢也可用木柱,强度符合设计要求,顶、底窝深度从硬面下不小于200mm深,立柱角度为迎山70°75°,固定牢固,顶、底不得加楔。

  第五十七条 电绞斜巷必须根据斜巷坡度、长度等情况,装若干道地滚,具体应以钢丝绳不托地板为准,间距不大于20m;变坡点处要装大地滚,其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40mm;地滚安装要平整、稳固,转动灵活。

  第五十八条 斜巷高低起伏,绳磨顶板或棚梁时,要装天滚,数量以绳不磨顶板或棚梁为准;甩道或下车场侧帮要装立滚,甩道道芯要装扒绳轮和地滚,数量以不磨绳为准。

  第十章 轨道质量

  第五十九条 轨道敷设必须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达合格品以上;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要消灭杂拌道、非标准道岔;不同型轨道要分段敷设,接头处要用异型夹板。

  第六十条 行驶斜巷人车的轨道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必须达到优良品,轨型必须使用22km/m以上。

  第十一章 制度及人员

  第六十一条 各矿井在运输斜巷起点要悬挂斜巷运输系统图,图中要标明斜巷内巷道及各类设备和设施的技术参数。

  第六十二条 凡新设计的各类运输斜巷,要建立运行前验收制度和运行许可证发放制度。要组织运输科(技术科)、安全检查科、施工单位和运搬工区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设计要求对巷道及车场的安全距离、轨道道岔质量、小绞车的安装位置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管理台账,注明地点、施工单位及负责人、验收人签字,做到范围明责任清。

  第六十三条 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

  责任制,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车辆、连接装置及各种安全设施和行车保护等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具体负责人和设备设施包保牌要悬挂在现场,保证这些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十四条 斜巷各车场均须悬挂斜巷标志牌,注明斜巷长度、坡度、允许挂车数、以及钢丝绳规格和安全设施装备情况等。

  第六十五条 斜巷运输必须配齐岗位人员,每勾挂一辆车的斜巷不得少于3人(电绞司机1人,上滑板挂钩工至少1人,下滑板挂钩工至少1人);挂二辆车的斜巷不得少于4人(电绞司机1人,上滑板挂钩工至少2人,下滑板挂钩工至少1人)。挂钩工必须持有兼任信号工的资格证书。

  第六十六条 小电绞司机及挂钩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上岗牌注明姓名、年龄、工种、编号、培训时间等;上岗牌要挂在岗位上,做到正规上岗、正规操作。

  第六十七条 岗位人员中电绞司机与挂钩工不得相互兼任。

  第六十八条 斜巷运输严禁使用电瓶车在上车场向斜巷中顶车走钩,严禁用小电绞向斜巷中裹车;车辆在斜巷中掉道禁止用绞车牵引拿道,斜巷下车场禁止用绞车主绳带车。

  第六十九条 对拉小电绞只允许在直线段内往返牵引,禁止拐弯对拉,一台绞车禁止两个方向牵引矿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从20047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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