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首页
好书
留言交流
下载APP
联系客服
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税月无悔
>《咨询解答》
2011.04.11
关注
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28日
字体:【
大
】【
中
】【
小
】
问题内容:
我公司将在建的商品房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然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我公司向融资租赁企业开具了不动产销售发票。请问,我公司的上述业务是否能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处理涉税事项?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贵公司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按照13号公告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3/28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
。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有关税收问题
融资性售后回租终于可以按扣除本金后的余额计缴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财税政策
这6种账务处理方法,你会用吗
承租人变出租人的财税处理
三类业务可递延纳税——并购税务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留言交流
回顶部
联系我们
分享
收藏
点击这里,查看已保存的文章
导长图
关注
一键复制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
微信登录中...
请勿关闭此页面
先别划走!
送你5元优惠券,购买VIP限时立减!
5
元
优惠券
优惠券还有
10:00
过期
马上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