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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如何计税?
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如何计税?
【发布日期】: 2012年12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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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如何计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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