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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双边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的代付行支付代付利息时,由谁向何级税务机关申请?
享受双边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的代付行支付代付利息时,由谁向何级税务机关申请?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08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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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国外财务人员”:对涉及享受双边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的代付行支付代付利息时,税收优惠申请由谁向何级税务机关申请?
  廖体忠:非居民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原则上应由纳税人本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不申请或申请后未被批准,不能享受。享受协定待遇申请也可由纳税人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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