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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减免增值税问题的申请
 
问题内容:
  我是一个右手已截肢三级伤残人员,现已在一个小圩镇开了一家个体零售药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条例等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及法规之精神,本人是否可以适当减免一些增值税。望能得到你们的及时回复。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因此,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销售商品并没有增值税优惠政策。您开办的个体零售药店如果符合规定则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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