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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的工会经费,不超过规定部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企业成立了工会,工会经费也由工会统一支配,但没有单独开户,仍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只是专项用于工会活动。请问,企业采取这种方法核算工会经费,没有拨缴工会经费的凭据,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可否税前扣除?税务部门为工会部门向企业代收的工会经费,也没有专门的工会专用凭据,企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按不超工资薪金总额2%向工会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准予税前扣除。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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