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如何理解国税函[2009]698号第五条的“特别报告”?
如何理解国税函[2009]698号第五条的“特别报告”?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9日
字体:【】【】【
 
  问题内容:
  国税函[2009]698号第五条的特别报告是什么意思,该条制定的初衷是什么?是在什么情况下不用缴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税函[2009]698号第五条是针对外国企业通过转让其在境外低税地设立的中国企业,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而设定的报告义务,通过对资料和交易实质的审核判定间接转让行为是否属于698号第六条规定的避税行为,仅对其中属于避税性质的转让行为重新定性和纳税调整。
  
  有关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认定,既和企业的交易动机有关,又需要根据具体转让行为的经济因素来确定。这些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条款和其他相关内容,目的是防范非居民转让股权交易中滥用避税(低税、无税地)进行的恶意税收筹划和避税行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09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同期资料准备实务操作指南之七: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问题
境外PE/VC需要高度关注国税函698号文及相关政策趋势
一起典型的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避税案例分析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应重视国税函698号文解读国税函[2009]698号文
所得税两亿大案:某公司间接转让股权税务稽查案
股权转让避税要点总结(三)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