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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26日
字体:【】【】【
 
  问题内容: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2006年的31号文有明确规定在没有收入年份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三年扣除,但2009年的31号文对于业务招待费没有明确的规定,记得缪司长在一次在线访谈时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可以累计到企业有收入的年度再按规定计算扣除。这是不是意味着如果2009年没有收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就不用按60%和0.5%的限制做纳税调增?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没有业务收入的年度,不得扣除业务招待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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