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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租租赁相关问题
回租租赁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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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内容:
  我方为乙方,融资租赁公司为甲方。乙方购买了一批固定资产,为了补充流动资金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协议,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租赁物件并回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向甲方承租租赁物件并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租赁期满时乙方同意购回设备。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及处分权。请问一下:在此事件中,乙方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乙方出售固定资产于甲方,所有权已转移且收取的相应价款,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所以乙方应就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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