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享受财税[2009]166号文件中优惠的主体是什么?
享受财税[2009]166号文件中优惠的主体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30日
字体:【】【】【
 
  问题内容: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其中的序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第4项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现在对该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存在理解上的分歧,是技术服务公司享受该政策还是技术企业本身享受该政策。 我个人认为国家出台该优惠政策的本意是鼓励企业投资进行节能改造,而不是鼓励节能减排服务公司,所以该政策应该由项目的投资主体来享受。 那么,到底谁才是投资主体?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9]166号文件的规定,享受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的主体为技术服务公司,不是投资主体。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8/30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关于促进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第五章低碳转型的政策工具题库
棚户区改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优惠政策详解(财税【2016】12号文件)
棚户区改造支出税前扣除扩至所有企业
购房套数认定主体为个人 第A4版:福州·时政 20160401期 福州晚报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