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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更名是否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因单位更名是否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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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内容:
  我单位原名为:“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简称“电研所”),系国科发政字[1999]197号文件规定中提到的国家轻工业局26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名单之一。依据国科发政字[1999]197号文和1999年12部委下发的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文规定,我单位于2002年初完成了改制工作,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的科研中介机构,并更名为“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自2002年始,我单位经费来源完全由经营收入获得,财政部不再拨付任何资金。2006年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明确批复同意我单位自2002年起按转制科研机构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10月,税务稽查认为我单位已作工商更名,不符合[1997]197号文件附件中列明的科研机构名称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的名字,认为应取消我单位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请问:2002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中央编办字[2002]33号文《关于撤销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划转、更名的批复》,将我单位改制前的名称(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改为现在名字为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但我单位不论组织机构、治理层、工作人员及经营范围等均未发生变化,在此种情况下能否因单位更名仍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上述描述情况,如确有证据证明该单位只是名称改变,该单位可以按照有关税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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