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ctaxnews.com.cn 2010.07.05 何晓霞
何晓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规定,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那么,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是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呢?
符合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要区分需登记社会团体和不需登记群众团体,分别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的条件和申请程序,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各级审核机关依据不同的管理权限定期公布名单。对于不需登记群众团体,比需登记社会团体的规定更加严格,既要求是名单内,又要求是所属年度名单内。
基于上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公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08年度66家、2009年度3家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各地省级税务机关也依权限公布了当地的名单。
对于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虽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但因目前不符合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被批准进入名单,因此无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目前各地公布的名单中均未包括地方性的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企业和个人在对外捐赠时应特别注意,对当地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的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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