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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掺制的乙醇汽油对外销售是否缴纳消费税?
混合掺制的乙醇汽油对外销售是否缴纳消费税?
【发布日期】: 2011年01月1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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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成品油批发企业,将购进的各种标号汽油与乙醇混掺制成乙醇汽油后对外销售,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规定,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1.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2.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因此,成品油批发企业,将购进的各种标号汽油与乙醇混掺制成乙醇汽油后对外销售,需要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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