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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国税函【2002】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2.02.04  国税函[2002]17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款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1]9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款赔偿给原住户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赔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销售收入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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