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规定,出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为零。零税率的意思是:出口货物整体税负为零,不但出口环节不征,对以前征了的也要退回,以保证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这也是国际惯例。但是,由于税收减免等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因此不能完全按照适用税率退还所有进项税额来完成出口退税。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货物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计算退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但生产企业既有内销,又有外销的情况下,外销应退的增值税由内销应纳增值税抵消,对不足以抵消的情况下予以退税。所以,免抵退税计算实际上涉及免、剔、抵、退四个步骤:“免”即出口货物不计销项税;“剔”就是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过程,把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需要剔除的增值税转入外销的成本;“抵”即用出口应退税额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让企业用内销少缴税的方式得到出口退税的实惠。“抵”之后企业应纳税额可能出现的结局——结果为正数或结果为负数。“退”即在企业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时,才会涉及出口退税。在这个时候,内销的应纳税已经全部被出口应退税额冲抵掉了,而出口应退税为没有完全被抵完的金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实行普惠制大力减税政策,其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相应在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上: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本次改革,除“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及“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外,其他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退税率保持不变。因此,原“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6%、出口退税率为13%”的货物,改革后适用税率降至13%,出口退税率仍保持13%不变。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退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保持了一致,不再考虑减免税等因素,以保证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而“剔”是基于退税率和征税率不一致而存在,在退税率与征税率一致的情况下,也就少了“剔”的环节。
举例1:2019年12月,A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增值税进项为331.5万元,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230万元,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为1200万元(不含税),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该企业出口适用“免抵退”税的税收政策。(内销税率13%,退税率为13%)。计算过程:
(1)免抵退计税依据
免抵退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1000-230=770万元
(2)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税依据×(增值税率-退税率)
=770×(13%-13%)=0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上期留底税额
=1200×13%+0-331.5-50= -225.5万元
(4)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计税依据×退税率
=770×13%=100.1万元
(5)应退税额
由于免抵退税额100.1万小于当期留底税额225.5万元,因此,
应退税额为:100.1万元;
免抵税额为:0;
当期留底税额为:225.5-100.1=125.4万元
则应退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100.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0.1
举例2:仍以上述为例,假设当期进项税为150万元,其他不变,则
(1)免抵退计税依据
免抵退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1000-230=770万元
(2)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税依据×(增值税率-退税率)
=770×(13%-13%)=0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上期留底税额
=1200×13%+0-150-50= -44万元
(4)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计税依据×退税率
=770×13%=100.1万元
(5)应退税额
由于免抵退税额100.1万大于当期留底税额44万元,因此,
应退税额为:44万元;
免抵税额为:100.1-44=56.1万元;
则应退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税额) 56.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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