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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案件的尸体检验及现场勘验
法医学涉及的放火案件多属于刑事案件,且存在人员的伤亡,颇具社会影响。现场重要痕迹物证载体的尸体,保存有重要的案件信息,具有其他现场物证不可替代的证明作用,在火灾现场勘验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因此,尸体检验必须认真细致地进行,以便发现并提取重要的痕迹物证。
一、现场尸体的检验
1.要注意尸体的位置、姿势及尸体周围现场情况根据尸体所在的位置和姿势,可分析确定死者死前的状态及心理表现。如尸体爬在门口或爬在墙角或某些物体下,说明死者有求生的欲望,这说明是烧死而不是自杀,应属意外或他杀。另外,还要分析未爬出去的原因,是受伤爬不出去,还是门被锁住出不去,或火已封门爬到门口被烧死。如尸体仰在床上或在地上,靠物体(未烧的)或靠地面上的皮肉及头皮均未烧灼,说明系自杀或他杀已用别的方法致昏或致死后又纵火焚尸的。
2.死者衣物烧灼情况认真检查衣服残片情况,不仅可以为认定死者是谁提供依据,还可分析死前的穿着,是在什么状态下烧死的,是睡觉状态,还是在室内活动的状态,还是刚从室外进来。还要注意衣物上是否有助燃物的成分,并观察所在的部位,推断助燃物是怎样进入现场和死者身上的,为现场的重建工作做好铺垫。
3.确定是烧死还是死后焚尸鉴别生前烧死还是死后焚尸,明确死亡原因,确定死亡方式是法医勘验的重要工作。火场内死亡的人员除了火烧热作用外,还可能是窒息、中毒而死,也有部分是因机械性损伤而造成的死亡。有些因为烧灼没有死亡者,如果烧伤程度严重,经过几个小时或者更长的时间后可因并发症死亡,如继发低血容量性休克,器官衰竭或者感染等而死亡。
在鉴别生前烧死还是死后焚尸时,主要观察尸体上有无局部或者全身的生活反应,仔细检查体表皮肤各种程度的烧伤,如红斑、水疱、坏死,注意有无炎症反应。死后形成的水疱液体较少,大部分为气体,且液体内蛋白质含量低,白细胞少或者无。对于肉眼鉴别有困难的,可应用组织化学方法检测或者测定烧伤组织周围酶的活性或组胺的含量,常用的酶有酸性或碱性磷酸酶、非特异性酯酶等,如果升高,常提示生前烧死。
在火灾高温环境中,灼热的空气、蒸汽、刺激性气体及大量的烟雾随呼吸进入呼吸道,从而引起呼吸道烧伤改变,称为“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此特殊征象说明火烧时,受害人尚有生活能力,为生前烧伤所特有,是区别生前、死后烧伤的主要依据。有时可见烟灰与炭末沉积于呼吸道黏膜表面,如口、鼻、咽喉、气管、支气管等处,有时与黏液混合形成黑色线条状黏痰,量多时可充满整个呼吸道;会厌、喉头等黏膜充血水肿;咽喉、气管及支气管黏膜充血水肿、出血、坏死,有时可见水疱形成,严重者上述部位黏膜坏死,形成白喉样假膜,容易剥离。蒸汽被吸入呼吸道后,降温不如干热空气明显,因此,在湿度较高的火灾环境中,吸入蒸汽引起的呼吸道烧伤要相对严重。镜下可见上呼吸道黏膜血管扩张淤血,黏膜上皮细胞肿胀变性,可脱落至管腔;严重者黏膜上皮细胞坏死,与纤维素、白细胞及红细胞组成假膜,紧贴于管壁,或脱落形成浅表溃疡,残留的上皮细胞核变细长,呈栅栏状排列;黏膜腺体分泌亢进,黏膜下层水肿、淤血,原纵形排列的弹力纤维呈不规则状或网状。电镜下可见呼吸道黏膜上皮纤毛呈疱样结构,表面不平,纤毛顶端呈镰刀状弯曲,杯状细胞膨胀破坏。除此之外,外眼角皱褶、睫毛症候、血内碳氧血红蛋白的含量等方面是检验的重点且必需的内容。
4.尸体的损伤情况及案件性质的确定尸体检验时一定要注意有无烧伤以外的损伤及手段,不仅要认真检验体表,还应认真检验皮下、肌肉等软组织及内脏。因为在烧伤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体表的一些损伤,特别是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往往被掩盖而检验不出来,但其皮下肌肉等软组织血肿及内脏出血、破裂还是可以检验出来,所以一定要解剖,而且应分层解剖,并拍照记录一些阳性发现。不仅要注意检验有无烧伤以外的损伤,还应检验有否烧伤以外的别的手段,不管是自杀、他杀,还是意外致死的手段。如有的自杀者往往先采取自伤、窒息或服毒等手段自杀未死又采取引火自焚的,还有的在形成致命性自杀伤后按原计划又引火自焚,他杀者用别的手段将人致死致昏后又纵火焚尸灭迹者则更多。
对于自杀未成而自焚的尸体,检验一定要细致才能认定,其割腕、刎颈的行为一定要分析是否自己形成,以防定性失误。意外起火导致死亡的多为老人、小孩、体弱多病的人、癫痫发作或者醉酒状态,因无能力自救或逃离而被烧死。
单纯利用烧死进行他杀的案件极为少见,而利用焚尸灭迹掩盖杀人罪行则较多。单纯以焚烧为手段杀人的案件,仅依靠尸体检验无法认定,只有结合案情调查、现场勘验、实验室的相关物证检测等信息综合评定,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他杀后焚尸常留有他杀的痕迹,比如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及中毒的毒物或改变。出于杀人后焚烧尸体的目的,一般尸体周围焚烧严重,现场多经过伪装,且尸体解剖无生前烧死的征象。有些确定死亡方式十分困难,常见的机械性窒息所致死亡征象或者某些钝器伤的特征,完全可以因为焚烧而破坏消失,这时应仔细检查舌骨和甲状软骨。
5.死者的个体识别焚毁炭化尸体的法医学鉴定与一般性烧死的尸定相比较,有诸多的不同,除了不易被焚毁的金属外,基本上把尸体有鉴定价值的特征都破坏。所以,在鉴定焚毁炭化尸体前,要尽可能地收集尸体上仅存的个体特征和炭化尸体上附着的物品,这对鉴定识别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轻度焚烧的尸体可以通过衣着、身高及其他体表特征进行鉴别认定,严重烧伤的尸体应为炭化会造成身长明显缩短,要结合牙齿、骨骼等比对检验,并进行实验室DNA检验认定。
6.检验时需要注意的重点内容 由于高温作用,尸体会出现一些特殊的现象,这与一般环境状态下的尸体现象有所区别,在认定火灾性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皮肤皲裂是烧死的征象之一,尤其是在近于烧焦炭化的尸体上,皮肤的皲裂应与锐器伤相鉴别,皲裂表现为高温使皮肤凝固收缩,形成与皮下组织分离绽裂,多呈直线或弧形,走向多与皮纹一致,不要将此种皮肤开裂现象误认为切伤或砍伤。
(2)在肌肉遇高热而凝固收缩时,由于屈肌较伸肌发达,所以,屈肌收缩较伸肌强,四肢常呈屈曲状,类似于拳击手在比赛中的防守状态,故称为“拳斗姿势”。拳斗姿势不能借以鉴别生前烧死或死后焚尸,在死后焚尸也可形成。
(3)硬脑膜外热血肿应该与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相区别,头部受火焰高温作用,脑及硬脑膜受热凝固收缩,与颅骨内板分离形成间隙,同时,硬脑膜血管及颅骨板障血管破裂,溢出的血液聚集于该间隙而形成血肿,即硬脑膜外热血肿。
(4)尸体表面呈樱桃红色的尸斑,不能作为认定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原因,火场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可以通过皮肤与皮肤和皮下组织血管内的血液形成碳氧血红蛋白,进而形成樱桃红色的尸斑,需检测心脏或大血管的血液,才能据以认定一氧化碳中毒死因。
(5)通过尸表检验认定是烧死的,并不能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因为诸如通过麻醉、投毒等手段可以致人丧失逃生能力,尸体完全呈现烧死征象,所以认定烧死尸体仍然需要按照程序由法医做尸体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拳斗姿势和皮肤的皲裂创,硬脑膜外热血肿,生前死后都可形成,不能作为烧死的特征,只能说是火场尸体的特征。要注意与自缢时的痉挛姿势相区别,与机械性损伤的挫裂创相鉴别,与生前的硬膜外血肿相鉴别。
此外,在濒死期被烧死或在火场内很快死亡的,生活反应可能很弱或不典型,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排除被烧死,再者是在火场周围的人可能并未受到火焰的直接作用,由于火场内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使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
二、放火案件的现场勘验
对于放火案件的现场勘验,思想上应该高度重视,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先进行外部环境的勘验再进行现场内部进行勘验。外部环境的勘验是指法医及相关人员在现场外围或周围对火场进行勘验,搜索痕迹物证的行为。主要工作包括:勘验着火现场建筑的外部特征及烧毁的程度,判断起火点;勘验火场周围是否有相关的痕迹物证,比如犯罪分子遗留的引火物、包装物、盛装助燃剂的器具、凶器、足迹及排泄物等;观察起火现场建筑周围设置及设备的情况,比如通讯电缆、电线等。现象勘验的目的主要还是搜集痕迹物证,以便确定案件性质,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查明现场人员的伤亡情况
现场出现人员伤亡时,法医工作者更应该重视,在消除残余明火或隐患时要尽量保护现场,及时检查现场人员的伤亡情况,第一时间抢救伤员,并对参与救火的人员进行登记调查。在放火案件中,有时候嫌疑人放火过程中常常会灼伤自己,造成头发、面部、手足等部位的烧伤,对可疑的人员要及时提取指甲和当时所穿的衣物进行助燃剂的化验,这是认定放火收集证据的重要方式。
(二)寻找犯罪的痕迹物证
在对放火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时,一定要注意查找犯罪的痕迹物证,比如出入口的痕迹,在现场周围墙壁或者栅栏上是否有攀爬、翻越的痕迹,现场的撬压等破坏痕迹,检查门锁、门边及抽屉是否被撬压过。如果是开着的被烧毁,应查明起火前是否有人打开过窗户,还是犯罪分子事先打开的。
对于现场破碎的玻璃,要判断是犯罪分子破坏还是高温燃烧作用造成的,火烧形成的破碎多呈放射状,在有助燃剂燃烧的高温热冲击下会形成刀形裂痕,而燃烧爆炸也会造成玻璃破碎,冲击波形成的碎片细小均匀,曲度大。此外,还要观察玻璃碎片的分布和烟熏的状态,判断破碎是起火前还是起火后形成,必要时调查参加现场救火的人员和抢救的人员。
有多个起火点的现场,多为犯罪分子多处放火形成,可以与一般火灾相鉴别。当然,电器线路过负荷使电线多处高温起火,爆炸后的飞火也可以形成多个起火点,这要结合现场环境综合考虑,排除以上因素才能确定。对于没有人容易达到而又缺乏火源的现场,多次发生起火的现场,应高度怀疑放火的可能。
(四)查看烧毁及丢失的财物
勘验人员要注意从残留物和灰烬中检查原物是否缺少,与事主核对有无财物损失。检查办公桌、文件柜、保险箱及家具是否有撬压痕迹,物品是否有翻动的痕迹,还要查明何种物品丢失,丢失物品的数量、种类及特征,便于侦查人员的侦查,并注意发现现场状况是否与当事人叙述一致,以及当事人对起火案件的态度,而辨别是否是自己放火的行为。
(五)查找引火物品
在清理燃烧的灰烬中,仔细寻找引火物的残体。要特别注意在火场周围及起火点的灰烬中发现带有纵火痕迹或能够起火的物品(引火物),如木柴、干草、废纸、木屑、火柴、香烟头等。另外,还应注意是否有装可燃物质的容器,如汽油、煤油、柴油。从这些物品的种类上可以表明是属于现场原有的还是犯罪嫌疑人带入现场的。
(六)查明起火时间
起火时间与放火时间不一定相同,前者是指起火物发出明火的时间,而后者是指物质被点燃或放置引火物的时间。大多数放火案件中,都是在犯罪成功地实施后放火,再隔一段时间才被发现起火,再加上一些犯罪分子放火时使用了延时的手段。所以准确确定放火时间比较困难。这就要求法医人员根据现场起火点物质的种类、性质、数量及燃烧情况,按照发现时间到放火时间逆向推断。
(七)审查验证调查访问信息
证人和当事人的调查信息对案件的重建分析起到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往往误导案件的定性。这种现象主要有两种可能:一是证人或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二是证人主观上愿意揭发事实真相,但客观上的描述与事实不符。这就要审查这些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起火后的行为是否反常,必要时调查是否有作案时间等。
总之,放火案件有其特定的规律性,特别是现场的证据及相关实验室的检测分析,结合调查工作可以重建起火的过程,进而分析案件的性质并刻画嫌疑人。法医人员在火场勘验后,应通过对现场物证的提取化验、调查访问、监控录像资料、模拟画像、图像处理并结合周围群众的反应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实现传统手段与现代科技的结合,不断剖析放火人的心理,探讨犯罪动机,划定放火嫌疑人的范围,确定侦查方向,及时侦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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