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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统计】海淀法院2016年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统计分析

编者按: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开始实施,并第一次在国家立法层面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截至2016年11月30日,海淀法院共受理婚姻家庭纠纷2458件,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18件(审结17件),占全部婚姻家庭纠纷的0.7%。以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特点及构成情况作一统计分析。


当事人主体概况



(一)基于当事人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统计



1
性别构成

本次统计中,家庭暴力的申请人为女性的有17件,占所有案件的94%,统计中有3名男性申请人与1名女性是共同申请人。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被申请人为男性的有18件,占所有案件的100%,有1名女性被列为共同被申请人。从整体来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大多数为女性,被申请人几乎全部是男性。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体的性别对应情况参见图1-1.1,可以看到女性为申请人、男性为被申请人的性别对应情况有15件,出现次数最多。

2
年龄分布

本次统计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申请人主要集中在30-49岁年龄段,占申请人人数的57%;其次年龄在50-80岁之间的7人,占33%;80岁以上的申请人一位,有一位9岁的儿童与其父母、祖父一同作为共同申请人。被申请人主要集中在30-49岁年龄段,占被申请人总数的68%;50-75岁年龄段占32%,总体比申请人更年轻。相比来看,申请人的年龄段分布更宽,被申请人则集中在34-72岁之间。

为体现当事人年龄的具体对应关系,将被申请人年龄分为A、B组,将申请人分为1、2、3组,分组情况见下表。其中,发生频次最多的情况是30-49岁的被申请人对同一年龄段的申请人(A vs.2)实施家庭暴力,一共8件。

3
职业分布

本次调查统计了18件家庭暴力案件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职业分布情况,有多名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主要当事人的职业进行统计。申请人中退休职工7人,占全部申请人39%;无业人员6人,占33%;两项职业状况占总数的72%。无业的申请人年龄全部集中在32-44岁。被申请人主要职业状况为单位职员7人,无业人员6人,两项占全部被申请人72%。

当事人双方均有职业或退休的共5件,占全部案件的28%,当事人中有一方为无业状态的12件,占67%,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无业的仅有一例。

从上述统计数据可以推测,当事人一方缺乏独立的经济收入可能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但在配偶关系和亲子关系中经济因素扮演的角色不同。配偶中无业的一方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亲子关系中无业的子女更容易成为施暴者。

4
亲属关系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主要是配偶关系,共有10件,占全部案件的61%;其次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共5件,占28%。但是,在申请人年龄为50岁以上的8件案件中,有7件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儿子或女婿,仅有一件当事人双方为配偶关系。在10件申请人年龄为30-49岁之间的案件中,被申请人均为申请人配偶。可以看到申请人年龄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类型有较高的相关性。

5
同住情况

本次统计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居住的5件,占总数28%,不共同居住的72%。按照当事人间的关系分别统计,配偶关系的当事人共同居住的3件,不共同居住的7件;父母(岳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案件中6件不共同居住,占此类关系案件的86%,共同居住的仅有1件。考虑到近年来家庭结构的变化,成年子女不与父母共同居住是普遍的现象,但是配偶分居是家庭关系中的异常现象,可以推测家庭暴力严重地影响了家庭关系。

(二)基于家庭暴力行为实施方式及类型的统计

1
方式统计

依据已经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申请人陈述的家庭暴力情况,对家庭暴力的不同行为方式进行了统计。出现最频繁的行为是“殴打”,出现15次,占所有案件的83%;其次是“辱骂”,出现11次,占61%。

2
类型统计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类型包括身体与精神方面的侵害行为,依照这一分类,本次统计发现大多数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涉及的家庭暴力行为类型同时包括身体与精神暴力,共13件,占所有案件的76%,仅有身体暴力或仅有精神暴力的各为2件。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所涉既往纠纷统计

1
家暴维权机构前期介入情况

依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申请人是否报警,是否请求法院向当地居委会或派出所取证等情况,统计得出《反家庭暴力法》中有责任处置家庭暴力事件的相关维权机构前期介入的情况。在已经审结的案件中,公安机关有出警记录或伤情鉴定的共11件,其他6件未记载有相关机构参与家庭暴力事件的处置。

2
因家庭暴力引发关联诉讼纠纷统计

本次统计发现,有15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当事人间存在关联诉讼案件,占总数的83%,其中10件为离婚纠纷,4件为财产纠纷。另外,有1件是对已经到期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与离婚案件间具有高度相关性。离婚纠纷是部分家庭暴力事件发生的直接诱因,并促使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范围扩散,由针对配偶的暴力行为发展到对未成年子女及配偶的其他近亲属实施暴力行为。

3
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情况

考虑到家庭暴力案件对家庭中未成年人的影响,本次统计关注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影响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18件案件中,有6件涉及未成年人,占案件总数33%,占当事人为配偶关系案件的50%,均涉及到当事人间的离婚纠纷需要确定子女抚养权。经审理后,子女由申请人一方抚养的4件,子女选择与被申请人生活的1件,判决不许离婚未分配抚养权的1件。

4
家庭暴力诱发原因统计

在统计中,将家庭暴力发生原因归纳为家庭琐事、疑有外遇、财产纠纷、“男权主义”和争夺抚养权等类别。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相关当事人间的历史案件情况,将各案情况归入到上述发生原因。从统计结果看,有15件案件信息显示了家庭暴力原因,部分案件存在多个原因,居于前列的情形是财产纠纷7件,疑有外遇5件。在7件原因为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关系为亲子关系的6件,配偶关系的1件。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审理程序及实体认定情况

1
申请人据以申请法院受理的管辖依据统计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本次统计,以原告住所地为依据管辖的12件,占67%;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管辖的6件,占33%;没有出现依据家庭暴力发生地管辖的案件。

2
保护令作出后执行情况统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经过调查,目前审结的17件案件均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另有2件案件的承办法官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所在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

3
裁定书认定内容情况统计

依据16件已经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对裁定书的内容要素进行了统计,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法院作出的事实认定、裁定书的效力说明、当事人权利义务释明几个部分,下面分类说明统计的情况。

第一,68.75%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没有说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案件基本情况方面现有裁定书大多数较为简单,但也有12.5%的文书对当事人关系、基本案情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第二,《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自作出之日生效,根据统计,有87.5%的裁定书注明自“送达之日”生效,12.5%的裁定书注明自“作出之日”生效。已经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存在对生效时点表述不一致的情况。

第三,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权利,裁定书均按照统一格式进行了提示说明。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范围存在不同认识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应当是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或与之共同生活的人。但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力是否受到当事人间关系变化的影响尚不明确。本次统计中,4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当事人在随后的离婚案件中解除了婚姻关系,这可能引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是否提前失效的问题。如果离婚将使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可能导致家庭暴力受害者不愿通过离婚保障自身权益。

(二)被申请人参与庭审的程度与方式尚需明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前述批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原则上属于特别程序,被申请人的地位应该参照特别程序中当事人的地位来确定。按照特别程序的一般特点,不存在与申请人利害关系相对的对方当事人。但是,由于存在申请人遭受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因此双方存在利害关系的对立状态。可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应该与其他特别程序中的当事人有所区别。

(三)送达、执行与效力期限尚需统一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当事人及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次可以接触到的材料统计,卷宗中有部分记载送达了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

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均为对行为的执行。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迁出房屋的强制执行程序应当建立在确认房屋权属关系的基础上。但是,人身安全保护令采取的措施具有临时性,因此如果需要对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尚不明确。本次统计中,有1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裁定被申请人迁出住所,但申请人未申请强制执行。

效力期限涉及两个时点,一个是生效时间,一个是效力终止时间。根据本次统计,在文书中载明裁定书作出之日生效的占所有17件案件的12.5%,其他均载明送达之日生效。已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均适用了最长效力期限,即六个月,有1件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延长六个月。生效时间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需要在今后的审理中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统一。

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与反家庭暴力工作若干建议

(一)完善立法与司法解释

需要法律规范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事项包括:

1.明确列举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的范围,以及当事人之间关系发生变化是否影响其当事人资格;

2.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传唤被申请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

3.法院认定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要件与证明标准,主张存在家庭暴力是否有时效限制;

4.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是否应当列举证据,裁定理由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5.当事人申请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有次数限制;

6.若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执行机关如何采取执行措施,公安部门、居民委员会如何协助执行;

(二)放宽“家庭成员”构成范围,全面地预防和处置

该部分即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第一部分内容,在此特别予以论述。本次统计表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当事人间的关系类型多元并且随关联案件审理的进程有可能会发生某种变化,如果对“家庭成员”的构成范围作较为狭义的解释,则可能导致已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效力由于当事人身份关系的变化而受到影响,不利于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因此建议,在人身保护令案件中解释“家庭成员”概念时,不仅应包含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也应包含曾有配偶关系、曾有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当事人。

(三)在关联诉讼中强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释明,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审理婚姻、继承等相关联诉讼案件时,承办法官应主动对当事人询问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情形,这有利于查明事实、确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案件审理中注意记录当事人主张、举证的家庭暴力情形,有助于在后续可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为保护令裁定的作出积累客观证据。同时,还应向当事人释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助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使当事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知晓寻求法律救济的方式。

(四)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办案细则

随着《反家庭暴力法》宣传的逐步深入,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数量可能出现增长趋势。目前《民事诉讼法》未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程序,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此类案件比照特别程序审理。《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程序事项的规定也较为简单,在实践中遇到许多规范不明确之处,各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有不同的尝试。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通过制定办案细则明确一下问题:1、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立案与审理如何衔接;2、节假日期间如何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得到及时审理;3、若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如何办理。

(五)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内容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中写明当事人间的关系、裁定所依据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本次统计中发现,在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中部分缺少对当事人关系、证据以及认定事实等内容的记录,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予以充实。事实清楚、说理明晰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一方面可以教育当事人并更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另一方面也便于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了解案件情况并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










宋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审判员

王静姝,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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