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6日,已婚的王男通过微信附近人功能与赵女相识,经过接触、交流,彼此之间萌生情愫、心怀好感。因赵女经济有限,王男在未经其妻同意的情形下,私自在婚姻期间将公司发的奖金、福利等积攒的钱无偿给予赵女。相识一年来,王男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现金、购买大额礼物等方式,共给赵女折合现金12万元。日久生情,是怨情,渐渐的二人间有了矛盾、隔阂。无意中,王男借款给赵女的事被王男的妻子知道了,妻子就向赵女要钱,并顺利拿到了转出的所有钱财。
一、王男所赠与的钱财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都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本案中王男所赠与的钱财都是自己的奖金、福利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王男将其钱财赠与赵女并非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王男无权将夫妻共同财产自作主张的予以随意赠与。
三、违背公序良俗。夫妻之间本应要忠诚、彼此相爱,可王男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另外女人有染,还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这种行为违背了善良风俗,应属于无效的赠与行为。
红颜知己可以有,但男女之处要掌握一个度,心怀真诚,不能以私利为目的而为所欲为。夫妻一方若发现对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通过法律来正当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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