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与小丽夫妻俩经商多年,收入颇丰,有多处房产。可事事并非都一帆风顺,受突如其来的疫情影响,小明生意也是一落千丈,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资金周转更是入不敷出。
为了融资,吸收现金,小明在未经妻子小丽许可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小丽得知后,主张买卖行为无效。
小明转让夫妻共有房产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大宝讲法:
夫妻同心,其利断金。挽狂澜于未倒需要夫妻双方齐心协力共度难关,可是小明却一意孤行,无视妻子小丽主观感受,在未征得小丽许可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取得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小明所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非为日常生活需要,而是一种经营行为,更没有得到另一方的授权。所以,小明所为行为是无效行为。
此时,小丽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但小明需对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18862096208
本案中,小明没有得到小丽的授权,没有代理权,无权将其与小丽的共有财产予以出售。对买受人而言,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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