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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能否分割另一方在婚前购买股票而婚后的增值部分
案情简介
小燕大学毕业后顺利进入很多人梦寐以求的事业单位工作,收入稳定,生活安逸。
小王在工作中有缘得知同事小燕与她是同一所学校毕业的,更机缘巧合的是二人又是同一届,共同的大学生活和在同一城市的经历,让他俩一见如故。
时隔不久二人即确立了恋爱关系,甜蜜的爱情生活随着男方沉迷于炒股又很少过问生活,导致二人之间的爱情裂痕越来越大。
女方小燕困惑的是,男方小王从不做家务,不过问小孩的成长和学习,一心埋头于股票中,像是着了魔似的,购买股票的资金大部分是小王婚前买的,婚后进行投资会有部分盈利,小燕想要将其盈利的部分进行均分。
问题焦点
男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继续进行管理操作,其所获利部分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大宝讲法
结为夫妻的双方本应共同经营温馨的家,任何一方都不该对家务事或小孩的成长坐视不管,否则,最终所谓的家只会支离破碎。
小王在婚前用自己的财产购买的股票,不管小燕与小王结婚多久这些股票的财产都是小王的。
但小王在婚后还继续炒股,又投入了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虽是无形的但这些时间和精力本应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去。
若将小王婚后炒股所得的收益都作为其婚前财产将明显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对配偶一方也很不公平。
对于如股票、基金、债券等,若是一方在婚前购买且在婚后没有再进行管理,那么在婚后的收益应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若一方在婚后进行了管理操作,那么在婚后的收益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小燕有权对小王在炒股中所获利的部分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二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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