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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办理产权证又共同还贷 该房屋及共同还贷部分归谁
案情简介
国人有个传统,都希望有个安稳的家,这是心灵和身体的双重归属。
有了房子后,才不会如同水中浮萍,漂浮不定,居无定所。
所以,现实生活中父母或子女自己总是竭尽所能,甚至穷二三代之力购买房屋,只为了有个温馨而固定的港湾。
小宋因从小贪玩没有考上大学,但他靠自己的努力和父母无私的支持也在大城市购买了房屋,支付了首付款。
时隔不久小宋即认识了茫茫人海中的小红,二人从相遇相知到相爱,并以此房屋共筑爱巢。
婚后二年左右,小宋购买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也办下来了,因是小宋婚前购买,合同也是小宋一人签订,所以,其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就是小宋一人。但在婚后他们共同对该房屋的按揭贷款进行了偿还。
问题焦点
男方婚前购买房屋,产权证上也是男方小宋一人所有,婚后他们又共同进行了还贷,那么该房屋及他们领取结婚登记证后所共同还贷的部分,其财产所有权该如何确定。
大宝讲法
爱情是伟大而充满诗情画意的,可有时爱情也是自私的。
根据法律规定,婚前财产是谁的就属于谁的,不论结婚时间多久都不能将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小宋集家人和自己之力购买了房屋,该房屋是小宋婚前购买的,其所有权当然应该归小宋所有。
婚后二人共同对该房屋进行了还贷,若还贷部分还是小宋的,则对妻子小红将明显不公。
从二人领取结婚登记证书后,二人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还贷款的钱是小宋自己做生意或工资所提而进行的偿还,这部分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用共同财产偿还男方婚前房贷,所还的这部分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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