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一大喜事,本应该是喜极而泣,而小红却满腹心事,无人诉说衷肠。婚礼的新郎是小明,他有一家大公司经常与小红父母公司打交道,且有大额的业务往来,小红父母公司主要依靠小明公司而生存发展。小红长得如花似玉、婀娜多姿、肤如凝脂,可谓清水出芙蓉,天色去雕饰,是众多男性追求和爱慕的对象。小明也是其中之一,但小红和她的父母都皆知小明身边女性成群,放荡不羁,尽管他生意做得很好,但却不适合做老公。小明自有其追求之道,他利用生意上的优势,经常以给小红父母公司的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小红嫁给小明。小红父母在未多加考虑的情况就认可了小明的不当要求。男方以给女方父母公司财产、名誉等造成损害相要挟,这是对女方的胁迫吗,能否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小明应通过自己的努力通过正当途径追求自己心爱的女孩,这才能博得对方芳心,也才会天长地久。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要挟,这是不合法的。小明以生意为借口对小红父母公司的财产、名誉等相要挟,这已经构成了胁迫。行为人是有独立自主性,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不得以侵害他人为手段来获取自己的不法所求。小明的行为这完全符合法律对“胁迫”的界定。作为当事人小红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是对自己正当权益的维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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