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鳞次栉比、人流川流不息、车水马龙,这就是大城市的繁荣现象。非常多的人渴望大城市的生活,虽然节奏快,但优良的教育资源、良好的医疗条件、深厚的文化背景、城市的底蕴内涵都在引诱着年轻一代前往生存发展。小王也是向往大城市生活工作的一员,大学研究生毕业后,他也留在了大城市工作,但因才工作工资有限,高昂的房价让他望而却步。他和妻子小燕二人商量着先租房,等有钱了再买房。小王父母看到子女已经成家,可在工作的大城市居无定所,心也不安。“可怜天下父母心”。在老家做点生意的小王父母倾其所有,用毕生积蓄出资为小王夫妻俩在大城市购买了房屋。小王结婚后,他的父母出资为他们购买房屋,此出资部分是小王个人财产还是小王夫妻共同财产呢。中国式的父母都愿意为子女贡献一切,这是中国的传统,一脉相承,未曾有多大改变。本案中,小王夫妻俩才工作工资有限,若没有家人的支持,他们在大城市买房还是相当困难的。小王父母在小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他们出资所购买的房屋,从父母本意上来说应该是对小王夫妻俩的赠与。若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自己出资就是给自己子女的,那么在此情况下,其出资就是小王个人所有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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