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成天依赖父母的供给来生活,父母无比溺爱自己的儿子小王,经常是听之任之,教育批评少之又少。想当然的认为,当小王有了老婆,他的性格、观点也将会随之改变。想象是美好的,现实却是残酷的。对小王而言,这也仅是父母的一厢情愿。小王结识了农村姑娘小红,结婚之初小王对老婆的话还能言听计从,可小王也是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一年后,小王依然回归婚前的非正常轨道上,不听任何人的劝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王借了朋友小张10万元用于家庭农场经营,因经营不善管理无方导致血本皆亏。他们的共同财产还有一幢150平方米的商品房和一间商铺,这是结婚时小王父母赠与给他们的。小红起诉离婚时,经过法院的调解,商品房和商铺都归女方小红所有,小王所分无几。小张向小王要钱时,没能要到一分钱,此时小张还能将小红起诉到法院吗?因为小张基本上身无分文,财产已经被法院判决给了妻子小红。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判决书中明确载明夫妻俩的绝大部分财产给女方,债权人还能否向女方主张权利。现实生活中时常有人会通过虚假离婚的方式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是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予以履行。本案中小王与小红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过法院的公正判决,其财产绝大部分给了妻子小红,从夫妻二人来说,这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对他们而言这是有法律约束力,他们必须遵守法院的判决。本案中作为借钱给小王的债权人小张,不能因为借钱给男方就只能向男方要钱,这于法于理都讲不通。小张借钱给小王,小王用此钱与妻子小红一起共同经营,这是他们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夫妻俩必须共同偿还,谁有钱谁就应该偿还,因为他们承担是连带责任。所以,小张可以同时对他们进行起诉,小红有义务用自己的全部财产予以偿还,在还清债务后,小红再根据法院判决向小王主张相应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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