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在玻璃制品厂工作,工作期间制品厂没有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唐某的绩效奖金。离职后,他每年都会向劳动部门、信访部门、市长热线、政府领导、调解组织等部门申请维权,但最终都无效果。时隔三年后,他向玻璃制品厂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以唐某仲裁时效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时效为由,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该予以受理。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若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该项权利,即丧失通过仲裁程序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当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时,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否则,即使再努力也是无功而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条款内容,本案中的唐某似乎应该在离职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同时,法律也作了例外规定,即当劳动者在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后,要通过各种途径来寻求自己的权利救济,如向当地的劳动争议调解部门申请调解、或向当地的信访部门去上访等,此种情形都将导致仲裁时效的中断,中断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唐某在离职后至申请仲裁前的三年时间里,持续不断的通过各种途径去维权,这都能引起仲裁时效的中断。所以,即使离职时间超过了三年,只要从中断时起没有超过一年的,唐某依然可以向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
主张权利时能导致仲裁时效的中断,但劳动者主张权利的部门须与解决劳动争议有关的部门,若向当地的民政部门寻求救济就不能导致仲裁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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