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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完不成考核指标,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有效吗

周某在一家书店工作。
书店与周某约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周某完不成双方约定指标的要向书店支付违约金
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是有明确限制的,用人单位不可以利用自身优势与劳动者随意约定违约金条款。
《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条款有明确规定,只有在二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第一种: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此种情形下,对违约金的数额也有明确规定,即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种: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不能对任何劳动者都能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只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才有效。
综上所述,本案中书店与周某约定违约条款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即使周某完不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指标,周某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有的用人单位会变相利用劳动合同的格式条款,故意约定各种类型的违约金,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自由,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违约金条款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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